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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嫖客戴套 爱滋女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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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林良哲/台中报导〕戴保险套和爱滋女性交,算不算“危险性行为”?一名爱滋女隐瞒病情和嫖客性交易而被起诉,法官以她有要求对方戴套,嫖客也未被传染,认为没将爱滋病传染他人的故意,判她无罪。

判决书指出,这名女子94年收押在台中看守所时,被验出罹患爱滋病,家人得知后拒绝与她同住,她又得抚养小孩,只好卖淫为生。

*法官认定无故意传染*

去年3月间,她和鲁姓男客性交易被查获,制作笔录时,赫然发现是爱滋病患。检方认为她罹患爱滋病,又与男客性交易,依违反“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将她提起公诉。

法官审理时,女子一再喊冤,认为虽未告知男客罹患爱滋病,但进行性行为前,有要求戴上保险套,并拒绝接吻等行为,强调没有将爱滋病传染他人的故意,而且做好保护措施,事后男客也未罹患爱滋病。

法官指出,必须是明知罹患爱滋病,却隐瞒实情与他人从事危险性行为或共用针具,致传染他人者,才算违反前述条例规定,该法条虽有“既遂”与“未遂犯”之规定,但“危险性行为”范围,由中央主管机关参照世界卫生组织相关规定订之。

卫生署规定中,“危险性行为”是指未经隔绝器官黏膜或体液而直接接触,若使用保险套,则能避免此一情况,女子有要求戴套,男客依其言也未感染爱滋病,法官遂判她无罪。

医师看法︰戴套也可能染爱滋

〔自由时报记者徐夏莲/台中报导〕中山医学大学附设医院感染科主任卢敏吉昨天指出, 虽然该女子有要求客人戴保险套,但能否预防感染爱滋病,还得视“是否全程使用”、保险套材质、感染者体内病毒量多寡等因素而定,并非戴了保险套就不会感染爱滋病。

卢敏吉指出,戴保险套甚至无法百分百避孕,何况是防止感染爱滋病,从事性交易者,既已感染爱滋病,就不应该再从事性交易行业。

他发现许多爱滋感染者系到中国嫖妓而感染,这些人中,有人也戴了保险套,却因中国的爱滋感染者多半无力就医,体内爱滋病毒量极高,即使戴套,稍一不慎,仍有感染之虞。

检方不服︰打开爱滋卖淫漏洞

〔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检察官认为,戴保险套并不能“百分之百”防范爱滋,此一判决等于打开“爱滋病患也可卖淫”的漏洞,法官“非危险性行为”的认定,让人无法接受,会提起上诉。

检察官指出,戴保险套却“中标”得性病例子不少,甚至戴两层也无法百分之百防范,戴保险套不能保证是“安全性行为”;站在嫖客立场,卖春女隐瞒罹患爱滋,使嫖客陷入极度危险,至于未被感染是好运;何况该男子被检察官传讯到案,才知道对方罹患爱滋病。

检察官认为,该法条要惩罚“隐瞒者”,因隐瞒造成被害人无限期恐惧。也有检察官认为,若要成立犯罪,“隐瞒”、“危险性行为”两者缺一不可,但卫生单位若认定戴保险套不是危险性行为, 该罪不易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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