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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 资遣本劳先问要不要做外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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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汪淑芬台北10日电)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日前修正一项行政命令,雇主如果有聘雇外劳,资遣台籍劳工前,应先微询本劳从事外劳职务工作意愿,否则未来再申请外劳时,不会许可。

劳委会今天举行例行记者会,说明10月27日新修正实施的“雇主违反就业服务法第54条规定不予许可及中止引进裁量基准”。

劳委会指出,去年金融危机时,有许多劳工遭企业资遣,当时劳工最不满的是竟然企业都先裁台籍劳工,反而是外劳较受保障。

劳委会检讨后决定修改相关行政命令,为保障台籍劳工权益,规定聘雇外劳的雇主要资遣台籍劳工时,应先征询台籍劳工担任外劳工作的意愿,违反规定的雇主,未来申请外劳时一律不许可。

此外,为防雇主聘请外劳前,敷衍办理台湾招募,常在台籍劳工就业后,发现劳动条件与广告不符,只要发现属实,也一律否决雇主外劳申请案。

另雇主招募或雇用员工时,有指派求职人或员工从事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工作者,按其违反的人数与申请外劳人数,采1比5的比例,不予许可及中止引进。

劳委会为加强外劳管理,新的行政命也规定,外国人住宿地点及生活照顾服务人员变更后,雇主未在7日内未以书面通知当地主管机关,或主管机关通知应办理外国人健康检查仍未办理者,将依违反人数不予许可。

同时,为防范非法媒介外国人从事工作,增订有媒介外国人非法为他人工作者,按其媒介外国人的人数与得申请外国人的人数,采1比2的比例,不予许可及中止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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