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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澄清 卫广法无名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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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慧敏台北5日电)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发言人李大嵩今天澄清指出,卫星广播电视法并没有所谓的“名嘴”条款,也没有对特定节目有差别待遇,相关罚则是针对制播新闻而非政论性节目。

NCC昨天完成卫广法修正草案,依草案第20条第2项,卫广业者及境外卫广事业的分公司或代理商,“制播新闻和评论”,应符合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李大嵩表示,这项宣示性条文代表着NCC对业者的期待,并未订定罚则。

而依照第20条第3项4款,卫广业者“制播新闻”不得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违反这条规定,依照第45条将处新台币30万到200万元的罚锾。

NCC委员翁晓玲表示,所谓制播新闻查证并非要求行为人所说的100%确实,而是必须举出客观事实证明所提出的消息来源有相当的基础。

翁晓玲强调,宪法保障人民有言论的自由,评论性或谈话性节目不在卫广法规范之列,前述第45条罚则只是针对制播新闻的卫广业者,期盼业者能善尽查证、报导责任。

自由时报今天报导卫广法修正草案规范新闻节目,增列“名嘴”条款,翁晓玲说,这是“Misunderstanding ”(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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