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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非被保险人死亡 保单价值应并入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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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1日电)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如不同人,当要保人死亡时,因不涉及保险金给付问题,其保单价值仍应并入遗产总额课征遗产税。

国税局查核某遗产税申报案件发现,被继承人甲君死亡前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笔保险,要保人为甲君,被保险人为其配偶及子女,经查调银行资金往来,查获甲君死亡前已给付大笔保险费,但保单价值均漏未申报。

国税局指出,因被继承人甲君死亡时,投保保单价值属甲君所有,具有财产价值,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保单价值新台币3650万余元并入甲君遗产,课征遗产税,并按所漏税额处以1倍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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