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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电费迟缴滞纳金 14天内收1% 逾14天2%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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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杨淑闵台北11日电)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今天宣布,现行规定用户逾缴电费14天内以3%计收迟缴费,逾14天以5%计收;今后逾缴14天内以1%计收,且逾缴费期限2日内不加计,逾14天改2%计收。

消保会指出,第162次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电业消费性用电服务契约范本”草案,其中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之电费迟缴滞纳金,确定有前述的大幅更动,近期经济部将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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