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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来源不明说明机制 台立院26日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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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曾依璇台北22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排定,26日初审“贪污治罪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希望建立公务员说明不明财产来源的机制,备受外界瞩目。

行政院版草案规定,公务员犯贪污罪嫌疑,“检察官于侦查中,发现公务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时及其后3年内任1年间增加的财产总额超过其最近1年度合并申报之综合所得总额时,得命其本人就来源可疑的财产提出说明”。

草案并规定,若无正当理由不说明、无法提出合理说明或说明不实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不明来源财产额度以下的罚金。

中国国民党籍立法委员吴志扬则提案修法,公务员经常支出超过收入差额钜大或有来源可疑的财产,而自己拒绝或不能证明其来源正当或为虚伪之证明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00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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