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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离婚经调和解成立婚姻关系即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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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日电)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民法增订第1052条之1条文草案”,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系消灭,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当事人的户政机关。

提案修法的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黄淑英接受记者访问时表示,现行制度下,就算夫妻经法院调解离婚成立,仍须到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若其中一方反悔,迟迟不去登记,之前的法院调解等于“做白工”,徒增民众很多困扰。

她说,修法后,只要离婚经法院调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关系就消灭,不必再去户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且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当事人的户政机关,避免当事人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时,可能衍生的争议。

户籍法规定,离婚登记事件经法院裁判确定者,经催告仍不申请者,户政事务所应径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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