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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拟修法 保障人体试验受试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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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叶素萍台北12日电)行政院正积极推动“台湾生技起飞钻石行动方案”,不过与生技相关的人体试验管理规范仍嫌不足,立法院下周将审查医疗法相关法案,希望保障人体试验受试者权益。

立法院社福及卫环委员会16日将审查行政院、民进党籍立委黄淑英等人所提的“医疗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版修法草案规定,针对人体试验申请程序、审查作业基准、资讯揭露、保障受试者权益等事项,授权中央主管机关“另以办法定之”。

黄淑英则是主张直接在医疗法修法,她提案要求人体试验必须取得受试者的同意;如果受试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取得本人与法定代理人同意;若受试者是无行为能力人,应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在受试者同意前,医疗机构应告知计划可预期风险、副作用及可能获得的临床利益,损害发生时可获得的赔偿、补偿、保险给付等。

为尊重受试者自由意志,黄淑英修法草案还明订,受试者得随时退出人体试验,不需附具任何理由,也不需负民事责任,而受试者是病患时,不论退出或拒绝受试,医师仍应施行治疗,不得减损其医疗权益。

黄淑英版修法也增订,人体试验计划审查人员组成应有1/3以上为法律专家及其他社会公正人士,并应有2人以上为机构外人士,且单一性别不得低于 1/3,人员应遵守利益回避,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并公告查核结果。

另外,对于儿童、身心障碍者、精神障碍者、怀孕妇女、受刑人、年长者等易受伤害的弱势族群,黄淑英提案修法增订,若要以该族群为受试者,必须是“为促进该族群健康利益”或者“非以该族群为试验,否则试验无法进行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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