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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兼差 台职灾认定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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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洪素卿/台北报导〕打工兼差族,职业灾害认定范围将扩大!劳委会修订职业灾害相关审查准则,未来兼差族往返两个工作地点发生意外,或打工学生奔波学校与公司途中发生事故,都将可视为职业灾害。草案经劳委会审定、送交行政院核定后即可施行,预计年底前,超过十万打工、兼差族等可望受惠。

劳工遭遇职灾而致死亡或伤病时,劳保给付标准比普通事故高。以死亡给付为例,一般普通事故依年资发给十到三十个月劳保投保薪资,但若认定为职业灾害,则一律发给四十个月,遗属最多可多领三十个月投保薪资、逾百万遗属津贴。因此,是否认定为职业灾害,对劳工权益影响甚钜。

上班途中发生过劳死 亦可视为职业病

一般来说,劳工除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可视为职灾,依现行规定,上、下班期间发生的意外,只要符合“劳工保险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审查准则”认定,一样可领相对优厚的职灾给付。去年一年共有一万四千九百零五人因上下班通勤期间事故,导致伤病、残废、死亡等,申请劳保职灾给付。

但由于现行仅认定上班族往返居家到公司途中发生的意外,属职业灾害;若下班后到另外一地方兼差途中发生意外,并未明确界定。对打工学生,也仅明定“夜校生”及“建教合作生”往返学校与公司途中为通勤路线,对一般日校打工学生,保障则明显不足。

劳委会为符现代人实际工作状况,着手修改审查准则,放宽对从事两份以上工作的兼差族,及在学的打工族们相关上下班路程认定。

若新案实施,兼差族往返工作处所,或学生打工在公司到学校间的路途间发生意外,只要在合理路程范围内,且不是为私人事由,都将可认定为职业灾害,估计超过三十五万部分工时劳工中,约有三成以上、超过十万五千人可望受惠。

另外,过去有劳工过劳死,却因死于上班途中,劳保局以“才刚要上班、怎可能过劳”为由驳回,这次新案也明定,只要因果相关明确,上下班期间的猝发疾病,同样应视为职业病。

劳团批打工族多无劳保“看得到、吃不到”

青年劳动九五联盟执行委员陈柏谦对修法表示肯定,但忧心打工族们可能“看得到、吃不到”。他指出,企业主普遍未依法为打工兼差族投保劳健保,劳工无法直接从劳保获得保障,常须依劳基法、透过司法途径向雇主要求补偿。

工作伤害受害人协会秘书长黄小陵说,这类没有劳保的劳工,面对不愿依法给补偿的雇主,虽可另循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向劳保局提出申请补偿,但仅限于死亡或重残才能获得给付,且给付标准以最低投保薪资计算,保障明显不足。

根据目前劳动法令,劳工发生职灾时,除可申请劳保职灾给付外,还可向雇主要求差额补偿,企业主则担心新法扩及兼差族,雇主责任将因此无限延伸。例如,月薪五万元的劳工,如果劳保投保薪资是三万元,一旦发生职灾,须休养半年时,劳工除从劳保取得六个月、十八万元给付,雇主还须给予每月的薪资差额。

目前劳委会扩大职灾认定,主要是针对劳保职灾给付,雇主若有质疑、不愿意给付差额,最后须由法院依据个案事实认定。但中小企业协会理事长林秉彬认为,劳委会此举仍可能扩大雇主必须负担的责任,使得企业主将来宁可少雇用几个员工,在失业如此严重情况下,对劳工并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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