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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罚金易服劳役者得易服社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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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明宗台北19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修正通过中华民国刑法与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法部分条文,增订罚金易服劳役者,原则上得再易服社会劳动的制度,预定9月1日开始施行。

现行条文规定,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币1,000到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罚金。罚金应于裁判确定后2个月内完纳,期满而不完纳者,强制执行。其无力完纳者,易服劳役。

三读修正条文规定,罚金易服劳役者,除易服劳役时间超过1年、应执行超过6个月有期徒刑并科的罚金等,得以提供社会劳动6小时折算一日,易服社会劳动。

社会劳动履行期间不得超过2年,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社会劳动,情节重大,或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完毕者,执行劳役。

法务部于条文初审时表示,法律虽有易科罚金的规定,但随贫富差异,已造成没钱易科罚金者,只能入监服刑的不公平现象,修法将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流弊,舒缓监狱拥挤问题,避免增(扩)建监狱,节省矫正费用,减少政府财政负担。

法务部统计,去年底有4万5,933人未声请易科罚金,占得易科罚金人数的41%。随经济不景气及失业率升高,没钱易科罚金人数日渐增加,截至今年3月底止,已累计有9,831人,占得易科罚金人数的44%,凸显易科罚金制度的不足。

立法院也修法通过,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宣告而被宣告缓刑者,主管单位得命犯罪行为人向指定的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机构或团体,提供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的义务劳务。

立法院初审时原本将学校纳入义务劳务范围,但部分立法委员有疑虑,立法院长王金平今天召集朝野协商后达成共识,不将学校纳入义务劳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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