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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教纳税 台政院:99年元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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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1日讯】(大纪元记者罗明明综合报导)台湾行政院院会11日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未来立法通过后,将取消现行军教人员薪资所得免税规定,修正规定预计民国99年1月1日施行,也就是军教人员必须在2011年开始申报2010年的薪资所得,全国将有35万人受到影响。

修正法条

所得税法、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幼稚教育法

影响所及

托儿所、幼稚园、国民小学、国民中学、私立小学、私立初级中学等教职员,以及现役军人

税收增幅

155亿元

配套措施

国防部

调整志愿役勤务加给

教育部

补助人事费、增调导师费、降低授课节数

内政部

补助正式或临时教保费

军教纳税内容简表。(大纪元资料室)

由于早年军教人员待遇偏低,因此享有薪资所得免税的优惠。虽然随着时代的改变,以及这种依照身份别、职业别的免税规定,明显违反租税中性原则,但因影响权益的人员多达35万人以上,使得军教免税争议延宕几十年无解。

经过政院介入协调,行政院会昨天终于拍板定案,通过“所得税法”、“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以及“幼稚教育法”修正案。其中所得税法修正草案规定,取消军教薪资所得免税,包括托儿所、幼稚园、国民小学、国民中学、私立小学及私立初级中学的教职员,以及现役军人。

行政院长刘兆玄表示,这是我国租税史上十分重要的里程碑,象征我国所得税制向公平合理更迈进一大步。

行政院发言人苏俊宾转述,刘揆感谢财政部、教育部与国防部努力沟通,终于获得共识的版本,希望能尽速完成修法,并落实配套措施,同时也期许各部会,未来能再针对相关的配套措施,加强进行后续的宣导工作。

为了因应取消军教薪资所得免税的冲击,国防部、教育部与内政部规划配套措施。国防部会调整志愿役的勤务加给;教育部将以补助国中小约聘雇行政或辅导人力、调增国中小及幼稚园导师费、降低国中小教师授课节数等方式来给予实质补贴;内政部则补助托儿所教保人员教保费、临时助理教保人员人事费,以及其他学龄前儿童照顾服务。

苏俊宾说,在教育经费编列管理法修正草案部分,规定中央政府就公私立国中、国小及幼稚园的教职员课征所得税所增加的收入额度,将以外加方式编列专款,专用于提升幼稚教育及国民教育品质。

幼稚教育法修正草案则规定,幼稚园每班设教师两人,“都兼任导师”,但班级人数在15人以下时,仅其中1人为导师。

行政院指出,军教人员恢复课税,预估政府一年将增加155亿元的税收,增加的税收将用于相关的配套回补给军教人员。

此外,行政院会上午也通过“国家教育研究院组织法草案”,落实行政院87年核定的“筹设国立教育研究院”执行项目,未来的国立教育研究院将整并国立编译馆与国立教育资料馆,从事整体性、系统性的教育研究,并逐步朝行政法人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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