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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林正二贿选 桃地院判2年 缓刑3年递夺公权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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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3日讯】(据中广新闻李明朝报导) 立法委员林正二涉嫌竞选期间,在桃园县大园乡内一处餐厅,宴请大园乡原住民选民请求支持,加上餐费费用也以立委经费支付,桃园地方法院合议庭认为有共同对于有投票权人交付不正利益,约其投票权一定行使,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褫夺公权一年六月,全案还可以上诉。

桃园地方法院发言人徐培元表示,林正二立法委员和服务处人员林荣昌、庄林素贞、陈泰宇等人,在立法委员竞选期间,有宴请大园乡原住民选民吃饭,席间要求选民支持,餐费是用立委林正二国会立委经费支付。

徐培元发言人指出,合议庭法官认为有共同对于有投票权之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约其投票权为一定之行使,因此对林正二委员处以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褫夺公权一年六个月,其余三人分处以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褫夺公权一年二个月不等。

至于分送背心当礼品部分,法官认为没有对价关系,因此这部分认定没有贿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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