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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户缴税 最长可延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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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9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沂锋台北19日电)财政部赋税署今天表示,按照税捐稽征法26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如果因莫拉克台风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各种税额可以延期或分期缴纳,最长不得超过3年。

赋税署指出,企业因莫拉克台风受灾严重,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可以分5年摊提。

财政部赋税署官员表示,纳税义务人如果在风灾中受损严重,只要提出灾害证明,就可以办理延缴与分期缴纳各种税额,最长以3年为限。

他说,灾民照相备查、灾害损失报备、县政府补助文件等都可以算是灾害证明。

另外,南区国税局表示,凡嘉义县、嘉义市、台南县、台南市、高雄县、屏东县、台东县及澎湖县内营利事业、货物税厂商、烟酒税厂商、扣缴义务人及个人,民国98年8月烟酒税、货物税、营业税、各类所得扣缴税额及南区国税局96年度所得税未申报核定缴税案件的申报缴纳期限展延1个月,以疏民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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