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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 一审判全额退购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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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苏龙麒台北25日电)周姓女子去年向陈姓女子购屋,交屋后认为买到凶宅,因而提告求偿。台北地院日前判决陈女应全额退还购屋款新台币470万元;但周女因购屋支出17万余元无法获赔。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今天公布的判决书,周女去年3月间以470万元向陈女购买台北市文山区的一间房子,交屋后却发现陈女过去曾经长期在房子的窗台边焚烧纸钱,且经过邻居告知这间房子在民国82年间,发生前屋主在屋内卧室中意外死亡。

周女认定买到凶宅,于是对陈女提出告诉,要求解约并退还购屋款、相关税金、修缮费用,并求偿精神抚慰金,共计求偿600万元。陈女表示,前手屋主并没有告知曾发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永庆房屋承案房仲员也没有查明告知房子是凶宅,认为永庆房屋也有责任。

北院认为,周女求偿的相关税捐、代书费、装潢费用与精神赔偿等,因陈女在买卖房屋时,并没有故意或是过失等情事,也没有办法证明陈女明知这房子为凶宅还卖屋,因此将周女这部分请求的17万余元驳回。但是周女要求解除买卖契约部分,法院则认定契约解除,因此陈女必须退还所有购屋金4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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