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惠如:世界人權宣言與人權兩公約

陳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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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3日訊】與《世界人權宣言》並列為國際人權憲章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臺灣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審議通過,總統於4月22日公布,並於5月14日批准。同時,明白揭示兩公約保障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亦已於2009年12月10日正式施行。兩公約及其施行法若能貫徹落實,將使臺灣人權保障大步邁進。

《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目的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每年12月10日的國際人權日也是由此而來。

早在聯合國正式成立之前,國際間已有制定國際人權法典的呼聲,1946年聯合國大會第一屆會議提案草擬基本人權宣言,之後經由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提交予(目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前身)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起草。1948年6月宣言完成起草,由經社理事會呈送聯合國大會討論表決,1948年12月10日由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以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另有2國代表缺席通過。

《世界人權宣言》當年所代表的是國際社會共同努力的標準,原本只是一份道德性、政治性的宣言,並非具有法律拘束力,然而經過多年的發展,這個宣言的內容一再受到確認及引述,國際上也有主張宣言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的見解。這份宣言也為之後的兩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做了導引。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人權委員即開始起草國際人權公約。1954年,人權委員會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第九屆聯合國大會審議,歷經數年,終於在1966年12月16日由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分別以第2200A(XXI)號決議及第2200(XXI)號決議通過並開放給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並分別於1976年3月23日及1976年1月3日生效。

以上由聯合國大會所通過的這三份人權文件,共同被稱為「國際人權憲章」(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是目前國際社會最重要的人權法典,也是國際人權保障體系最根本的法源。@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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