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陪審團否棄權:精采與爭議

人氣: 1435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013年08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艾倫紐約報導)在中共邪黨治下生活久了的華人,要理解美國的法律體系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要理解獨特的陪審團制度則上難上加難,而在大部分刑事案件和一部分民事案件中,陪審團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在《移民法律》專刊之前的內容中,我們曾經介紹過美國的陪審團制度,這一次主要介紹陪審團的否棄權,陪審團否棄權(jury nullification)通俗譯為「陪審團無效」,也稱為「陪審團廢棄法律」,是陪審團制度中不很常見的現象,但卻是陪審團制度最受爭議的內容之一。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美國的陪審團分為大陪審團(Grand Jury)和小陪審團(Trial Jury),大陪審團的任務是在刑事案件中決定是否對被告提起公訴,而小陪審團則直接參加審判案件。陪審團成員(即為陪審員,Juror)是從當地民眾中隨機抽出的,然後由法院給抽出的人寄出調查表,法院在審查調查表後,給合格的人發出陪審候選人的傳票。收到表格後不寄回的人,可能會被法院傳喚到法院辦公室填寫調查表。

美國法律規定,陪審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美國公民,2)18周歲以上,3)在法院所在地區居住一年以上,4)英語熟練。此外,擔任陪審員的人要求目前未受到重罪指揮,如果被重罪判刑後,必須恢復民事權力後才能成為陪審員。

如非例外,美國公民有義務擔任陪審員,除非以下三種情形:一是武裝部隊的現役軍人,二是警察或消防部門的成員,三是在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擔任全日制公務的公職人員,這三類人可以得到豁免,沒有擔任陪審員的義務。

曾格案(John Peter Zenger)

約翰·彼得·曾格是德國移民、印刷商,在對它的審判中,陪審團使用了否棄權,成為殖民地紛爭、新聞自由萌芽的經典判例。

1731年8月7日,受英國王室任命,威廉·科斯比(William Cosby)抵達紐約,成為紐約殖民地總督,科斯比被稱為「混賬總督」,受到紐約當地社會精英的廣泛攻擊。在這種背景下,經律師、知名反對人物詹姆斯‧亞歷山大(James Alexander)倡導,曾格發行了《紐約周報》(New York Weekly Journal),該周報主要是揭露科斯比。

兩個月以後,科斯比決定關閉《週刊》,1934年1月,首席法官德蘭西要求大陪審團根據「煽動誹謗」法對曾格定罪,該法規定,對抨擊政府權威及聲譽的言論,無論是否屬實,均予以刑事懲罰。

在經過了多番的智勇較量後,1735年8月5日,12名陪審員在當時最具聲望的律師安德魯·漢密爾頓(Andrew Hamilton)的辯論與激勵下,沒有理睬總督親自指派的法官的意願,判定被控「煽動性誹謗」的曾格無罪。

陪審團否棄權

通常情況下,陪審團只是一個「事實發現者」,也就是說,陪審員只是看庭上證據是否有力,然後根據適用的法律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因為很多陪審員是平民,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法官會在確定陪審員之後、庭審之前給出適用的法律指南,陪審團不需要管法律是否適用。有的情況下,陪審團可能會不同意法律,對被告同情,對某一種罪行有特殊的看法,或者對被告不感冒,但這些都不足以導致陪審團不遵照法庭給出的法律指南。

凡事都有例外,如果陪審團不同意適用的法律,而且認為法律不應該用於當事人的情況,則陪審團有可能判定某些實際上有罪的人為「無罪」,這種事情在酒精控制、毒品類的案件中經常出現。另外一個極端是,當陪審團對某人的行為極其反感,即使證據顯示此人無罪,陪審團也有可能判定此人有罪。

憲法第二十一修正案

陪審團行使否棄權,只能改變某一個案件的決定,但不能夠推翻某一項法律,但如果對同一類案件頻繁出現陪審團行使否棄權,就很有可能使得一項法律條文無法執行。在這一點上,最典型的例子是第二十一修正案。

20世紀20年代的禁酒運動導致了第十八修正案的通過,該修正案禁止在美國釀造、出售和運輸致醉的酒類飲料,但這一法律受到持續的抵制,在同類案件中出現了許多陪審團行使否棄權的情況,最後迫使國會通過第二十一條修正案,廢除了第十八修正案,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使用修正案否決此前的修正案,而且是美國歷史上憲法修正案第一次需要州修憲會議確認,第二十一修正案第三款規定「本條除非在國會將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內,由各州修憲會議依照本憲法規定批准為憲法修正案,否則不發生效力」。◇

(責任編輯:鐘鳴)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