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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間購房子 合同不清惹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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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1月07日訊】(大紀元實習記者林丹紐約報導)親戚或熟人之間買賣房屋,以為親戚之間好講話,不會欺騙對方便草草簽下合同,日後又因產生了糾紛而不得不打起官司,搞到最後連親戚朋友都做不成,這種情形時有發生。近日,台山籍的阮女士就遇到此類情形,為此她昨日(6日)到華埠美東聯成公所求助。

阮女士的女兒黃某與家住紐約布碌崙的親戚江某簽了一份購房合同,約定黃某購買江某位於大陸廣東省台山市台城區的一套約100平方米的房子,購房款為4萬8千多美元,江某的母親代其簽訂合同,簽完合同後,阮女士在紐約代女兒把錢付清給了江某的母親,江某把房產證和房子的使用權移交給了黃某。但後來江某聽人說房子「賣得咁平」(賣得這麼便宜),就不肯辦理過戶手續了。

阮女士和女兒提出把錢要回來,但對方卻不肯退錢,改口提出4萬8千元用來「抵租」,直到抵扣完。由於覺得權益無保障,阮女士想通過打官司把錢要回來,但又搞不清是應在美國還是大陸打官司。

某律師事務所陳律師說,涉及房屋不動產的,一般在不動產所在地打官司。首先,這宗案件合同的賣方簽字者是業主的母親,不是業主本人也沒有辦授權委託書,這首先涉及到合同是否有效問題。另外,合同也沒有約定簽完後辦過戶手續的期限,只是籠統的寫:「賣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如果賣方拖延或「反水」不辦過戶的話,買方就處於被動;再者,雖然賣方把自己名下的房產證交給了買方,但不辦過戶手續一天,該房子的主人還是賣方,而且買方不要以為自己拿著賣方的房產證賣方就不能再次處置該房產了,賣方只要到大陸的房管局聲明自己原房產證遺失,就可以重新辦理一本新房產證,原房產證就會失效,那麼買方手中持有的房產證就變成廢紙了。更嚴重的是,如果賣方有不軌的念頭,可用手中持有的新房產證與他人再簽買賣合同,把房子再賣一次,也就是「一房二賣」,這類糾紛在大陸時常發生。

專業人士建議,簽房產買賣合同時一定要「較真」,就算熟人、親戚之間也要簽得規範,不要因為是親戚、熟人就不好意思把話說清楚,寧願「先小人後君子」,而且旅居美國的華人對大陸的房地產法律不了解,容易被鑽空子,房產合同涉及金額較大,簽之前最好諮詢專業人士,以免日後產生糾紛。

責任編輯:Aric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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