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該知道的住屋權利: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張建鳴, 莊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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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二、除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的規定外,電信法第32條第6項也規定「第1項使用之私有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1項之規定。」讀者千萬不要被電信法的規定給嚇到了,便認為只要有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同意就可以排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的適用,依據內政部營建署營署建管字第0950066160號函釋的解釋「依電信法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後,得在公寓大廈設置管線基礎設施、終端設備及無線電台,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應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限制。」所以讀者仍然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要求,未經同意不得裝設基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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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電信法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同一個基地台的紛爭上做出不同的規定,導致很多管委會打算直接依照電信法的規定設置基地台,讀者在處理這樣的爭議時,一定得拿出上面提到的內政部營建署營署建管字第0950066160號函釋向管委會爭取權益!

漏水屋,住居噩夢的開始

房屋漏水是買屋最痛苦的夢魘,因為即使功力再好的師傅,都不敢擔保以後不會再漏水,而長期滲漏水形成的壁癌,不但有害美觀,也是過敏源之一,但讀者可能不知道,長期的漏水,甚至會危害結構安全,讀者在面對漏水屋時,千萬得小心謹慎,不要以為看不到漏水就沒事了,我們來看看法院對於漏水屋會怎麼判決呢?

法院實際案例分享

案例一

若安買進房屋之後,發現天花板雖然沒有漏水,但卻有滲水產生的水漬及壁癌。

法院判決結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店簡字第792號判決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房屋龜裂已生壁癌等瑕疵乙情,業據提出照片及估價單可稽,依照片顯示,系爭房屋牆面產生大範圍剝落,天花板亦可見滲水情形,足認原告主張屬實,且該瑕疵構成通常效用之瑕疵,故依前揭規定,原告自得依法請求減少價金35,700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小字第306號民事判決又參酌一般買賣房屋之交易習慣,買屋者所期待者,衡情應係買受一無滲漏水之虞之房屋,是系爭房屋應具備無滲、漏水情形等而可供原告為正常使用等價值,應堪認定。

法條停看聽

不論漏水或滲水,讀者都可以主張有瑕疵,若是讀者買屋之後,發現牆壁產生水漬,一定要循前述瑕疵擔保的程序,趕快行使權利,以免時效經過權利喪失。

法院實際案例分享

案例二

洪祖明買屋發現漏水,能否要求減少價金?

法院判決結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系爭房屋於買賣時, 於無漏水情況下所形成之價格為35,262,967元,當時因漏水導致價格減損之金額為1,497,934元等情,已如前述,是系爭房屋於買賣時無瑕疵物之應有價值為35,262,967元,瑕疵物之應有價值為33,765,033元(即35,262,967-1,497,934=33,765,033),而系爭房屋之買賣價金為3,500萬元等情,亦有買賣契約書影本在卷可佐, 則原告所得請求之減少價金數額為1,486,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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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則案例中,法院委請不動產估價師估算房屋因為漏水而導致的價格差異,再以此差異認定房屋減損的價值,讀者若遇到漏水屋時,也可以委請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因此減損的價值有多少,來作為請求賠償的依據。

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

一、漏水屋是房屋交易時最容易產生紛爭的地方,主要是因為漏水到底是交屋前還是交屋後,而漏水造成價值減損多少,都是在訴訟上很容易產生爭執的地方。

二、讀者買到房屋入住後,若發生有滲漏水的情形,可以盡速將滲漏水的地方錄影存證,若雙方對於滲漏水原因到底發生於點交前或點交後有爭執,可以委由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進行鑑定,若對漏水影響房價有爭執,可以由不動產估價師進行鑑定,但不論如何,一定都要循前述瑕疵擔保的程序,盡快完成法律動作,以確保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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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面對漏水屋時,除了好好打官司之外,在修繕漏水時,也可以請修繕師傅出具保固,因為有時漏水不是一次就可以修好,若有保固,讀者便可要求修繕師傅再回來重新抓漏,但最好是等到鑑定結果出來之後再進行抓漏,以免證據滅失,到時要訴訟就無法舉證囉。@

摘自 《你該知道的住屋權利》 台灣商周出版社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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