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移民法官粗心斷錯案 華人政庇12年終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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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8月08日訊】(紐約訊)劉女士2002年前來美國,因為移民法庭的粗心,讓她的政治庇護一拖就是12年,直到2014年才順利獲得身份。扭轉劉女士案件的重要原因,是當事人律師發現移民法官審理案件時存在重大錯誤。

劉女士於2002年3月到達美國,同年11月提出政治庇護申請,劉女士在申請中表示,她在中國生育了第一胎以後,被強迫安裝了宮內避孕器。2003年9月11日,移民法官拒絕了劉女士的申請,劉女士第一次向移民上訴局提起上訴,移民上訴局在2004年10月15日肯定了這一裁定。劉女士於2006年向第二巡迴法庭提出上訴並獲接納,2007年2月13日,第二巡迴法庭將案件發回移民上訴局重審,移民上訴局則於2007年9月28日再將案件發回移民法庭。

2008年2月13日,因為當事人沒有出庭,移民法庭發佈了缺席遞解令,劉女士的律師高泰以劉女士沒有收到法庭聽證通知為由向移民法庭申請重新開案遭到法官拒絕。2009年,高泰律師代表劉女士第三次向移民上訴局提出上訴,移民上訴局撤回了劉女士的缺席遞解令,並將案件再次發回移民法庭,遺憾的是,移民法官在2010年再次拒絕了劉女士的政治庇護申請。

2010年,高泰律師代表劉女士第四次提出上訴,要求案件發回重審。在這一次上訴中,高泰律師指出了移民法官在審理劉女士的案件中的一個重大錯誤:在劉女士2002年提出政治庇護時,移民法官以無法證明入境時間為由,裁定劉女士不符合「1年內提交政治庇護申請」的條件。高泰律師表示,劉女士在提交政治庇護申請時,已經表明自己懷有身孕(第二胎),並在2003年提交了第二個孩子的出生證明。高泰律師在上訴中提出,即使高女士無法證明自己的入境時間,因為她懷了第二胎,也符合移民法規定的「有新的事實和情況發生」(change of new circumstances)的政治庇護申請條件。高泰律師的說法得到移民上訴局的支持,移民上訴局在裁定意見中表示,移民法官在裁定時出現了顯而易見的「錯誤」,並決定將案件發回移民法官重審。

經過12年的來來回回,劉女士最終在2014年贏得了政治庇護。(本判例由高泰律師樓提供,高泰律師在本案中代表當事人贏得上訴)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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