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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回答问题老停顿 不可信 华人基督教申请政庇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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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4年03月21日讯】(纽约编译报导)华人黄玲申请政治庇护被拒,移民法官从她的行为判断她不可信,而且提供的证据不足。案件经过与裁决都非常简单,但足以见得:1)诚信对于政治庇护的重要性。2)移民法官会关注申请人的一言一行,并从中判断申请人是否可信,这是决定性的判断。

黄玲(LING HUANG,音译)2006年5月11日持学生签证来美,并在2007年4月12日申请政治庇护。在2008年1月10日的听证会上,黄表示自己在中国参加了基督教家庭教会,因此被抓并被带到警察局,在那里被一个女警察打,然后被送到牢房并被强制做手工活。3天以后,黄的家人花8千5百元人民币保释了她。黄提供了保释金的收据,官方说她的罪名是“妨碍公共秩序管理”,但上面没有提到黄参加家庭教会。作为释放的条件,黄签了保证书,保证自己不再参加基督教会的活动,她从此以后没有再参加地下教会的活动,但仍然坚持祈祷。事件发生以后,在海外留学中介的帮助下,黄申请了学生签证来美国,她在学校学习了6个月,但因为没有钱付学费停止了学习。黄称自己来美国以后继续参加基督教的活动,并在2007年4月8日受洗。

在2008年1月10日的听证会上,移民法官从黄的行为判断黄玲的证词不可信:1)黄在回答问题时不断停住,“好像是在评估自己的回答会对移民官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而且黄的证词“极端肤浅”,很有可能是“背下来的”。2)移民法官认为黄的证词缺乏说服力,无法被相应的证据所佐证。虽然黄提供的收据可以一定程度上证明,但整体上她无法证明自己符合申请政治庇护的条件。因为移民法官认为黄的证词不可信,所以拒绝了她的政治庇护申请。黄向移民上诉局上诉被拒以后,于2009年9月3日向第九巡回法庭提交上诉。

第九巡回法庭指出,黄的申请是在2005年《真实身份法案》通过以后提交的,根据《真实身份法案》,不能假定申请人一定是可信的,法律授权移民法官根据“整体的情况”和“相关的事实”来判断申请人是否可信。根据法律,移民法官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行为、坦诚和反应”来判断申请人是否可信。

在上诉中,黄指出移民法官根据她的行为做出负面的判断是错误的,因为移民法官对行为的判断过于笼统,没有考虑到所有非语言动作的方方面面。第九巡回法庭对此予以否认,第九巡回法庭认为,移民法官“仔细观察了黄在作证时的行为”。第九巡回法庭举了一个例子,当移民法官问黄玲是否有洗礼证书时,她没有作任何回答,当移民法官重复这一问题时,黄才回答说如果需要的话她可以获得证书,但她提供的照片已经足够了(不需要证书)。在移民法官的记录中,第九巡回法庭还提到多处黄玲没有作答的地方。

第九巡回法庭认为,移民法官基于黄的这些反应,做出“不可信”的结论是合理的,所以拒绝了黄的上诉。

案件名:黄玲诉美国司法部长霍德(LING HUANG v. Eric H. Holder, Jr., Attorney General)
案件编号:No. 09-72837,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庭2014年3月12日公布

(责任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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