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王劭文律师专栏】

信托保护人(二)

人气: 506
【字号】    
   标签: tags:

【大纪元2014年09月25日讯】上上周我们说到信托保护人(Trust Protector)的功能之一是,当信托成立人(Settlor or Grantor)无法修改信托时,保护人可以适时修改信托内文,让它更符合成立人要省税和照顾继承人的意旨。这周,我们针对这功能来举个例子。

一位女士今年丧偶,请我帮忙处理信托财产(遗产)分配,并担任她的长期法律顾问。我们分析了他们夫妻俩各别成立的可撤销生前信托,发现先生的信托内文指示:若他先过世,联邦遗产税免税额(2014年为534万美金)以下的信托财产要放到不可撤销家庭信托,用来照顾太太和子女,超过免税额的部分则要放到一个专门照顾太太的不可撤销信托。

先生留下的信托财产约60万美元(一栋房子和一两个账户),全数放到家庭信托的话,这位太太就不能充分享用先生留下的财产,她必须跟子女分享,这位太太觉得绊手绊脚的。

其次,先生的联邦免税额有474万美金的空间没用到(534万 – 60万= 474万),本来这位太太依法有机会让自己的免税额从起码534万,再加上先生没用到的474万,她的总免税额就会超过1,000万美元。但是若按信托指示,将财产直接分到家庭信托的话,这位太太就不能沿用先生剩下的474万免税额了。

所幸,先生的信托条文中有授权信托受益人(beneficiaries)票选保护人,且授予保护人修改信托来达到更佳的税务效果。

身为信托受益人的太太和子女讨论后,以多数决挑定律师来担任保护人。接着律师以保护人的身份修改了信托,让信托财产首先由生存的配偶继承,配偶弃权的话,才进入不可撤销信托。一旦配偶选择继承,她就可以充分享受先生留下的遗产,并可沿用先生没用到的免税额空间,让子女将来继承时,可望少缴许多(甚至不需缴任何)联邦遗产税。

这个例子是要让读者感受一下信托保护人的强大功能。但请注意,每个案子状况多少不同,如何实际运用在您的身上,各位还是要咨询专业律师。

◆笔者王劭文出生于台湾台北,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领纽约大学华格纳公共服务研究所最高等奖学金,主攻美国医保政策。领有纽约州律师执照,从事耆老保健及资产规划服务,联络请洽718-844-8560或kneal@kimneal-law.com。

责任编辑:艾伦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