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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瑞:對法治的曲解在中國社會盛行

劉文瑞
2001-07-25 02:56 中港台時間|2025-10-21 23: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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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7月25日訊】 我們現在已經有很多人在講法治了,這似乎是一種進步。但是,仔細追究,有不少講法治的人,似乎對什麽是法治並不瞭解,甚至有可能有意曲解。筆者作爲一名並非研究法學的門外漢,對於我們現在強調的法治,頗有一點疑議。

第一,許多人都理所當然地把法治看作“打擊壞人”的工具。而如果把法看作治人的而非治己的,那這法治就同韓非、秦始皇的法治性質無異。懂得法學入門的人都知道,法是規範人的行爲、調整人們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而絕不是由一部分人(哪怕是95%的好人)掌握的打擊另一部分人的武器或工具。如果5%的“壞人”不能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權利,這個法律就大成問題。

在馬克思那裏,我似乎沒有找到“工具說”的依據,馬克思多次說過法律是統治階級的意志的集中表現,但“意志”和“工具”是有很大區別的。真正把法律作爲“工具”,最典型的是史達林。我們從連篇累牘的“用法律武器打擊”什麽什麽所看到的,是法治嗎?是馬克思的本意還是史達林的本意?在一個所謂的“法制國家”裏,只有“依法制裁”而沒有權利義務界限和觀念,萬一有人要換一個武器或工具怎麽辦?不願或不能“依法制裁”怎麽辦?

第二,一個國家的最高法律是憲法,而我們的憲法又沒有可操作性,違憲怎麽辦?在有關人身自由權被侵犯的案例中(如1992年北京的倪培璐等人訴惠康超市非法搜身案),法院因無權解釋憲法,庭審中不允許引用和討論憲法有關條款(見劉連泰《我國憲法規範在審判中直接適用的實證分析與評述》,《法學研究》1996年第6期),致使憲法不“憲”。例如,農民進城,姑且不論其是否造成了治安混亂、犯罪增加、管理麻煩、就業緊張等等問題,但是“流動人口”(總算不再叫流竄犯了)的貶義,是明明白白的,“三無人員”這一稱呼,幾乎成了准罪犯。城裏一有慶典“大事”或別的什麽一“緊張”,你就得走人,不走人就有可能進收容所或被遣返。我們許多文章討論農民該不該進城的問題,好像農民進城不是他們自身的權利,而是“該”了就讓你來“不該”了就不讓你來的問題,憲法上的權利是給“公民”規定的而不是給“農民”規定的,國家政策明明違憲,但治你沒商量,農民找誰要個說法去。沈默權是公民基本權利的表現形式之一,按照憲法精神本來很簡單,但我們的衡量標準是“是否有利於辦案”,問題就複雜了。如果不利於辦案就可取消憲法賦予的權利,這算什麽憲法?無罪推定如果不能成爲社會的正常思維特別是司法機關的思維方式,怎麽能指望它去有效地約束司法機關?憲法規定公民受教育的權利是平等的,但北京高考分數線低於有的省上百分,其他地方的公民找誰討個說法去?如果憲法都不能實施,有法治嗎?

第三,刑法已經是不厭其煩了,而民法呢,至今還只有“通則”,一個以刑爲主的法律體系,符合法治要求嗎?行政法倒是層出不窮,而我們從中看到的,多是權利和義務的不對等。幾乎任何一個法律文本,儘是官方的權利(義務極少)和民方的義務(權利極少)。在滿篇的“不准”、“不能”、“禁止”面前,有法治嗎?以刑治國與以法治國、以民爲本和以官爲本,是我國法制體系和法制意識中的重大衝突。當警笛的作用只是如同古代的“肅靜”“回避”時,算是法治國家嗎?到處可見的“依法納稅是公民的義務”標語下,根本見不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公民權利到哪里去了?相反,在一些人的心目中,法律就是保護政府的。1999年10月4日的《報刊文摘》稱:武漢市中級法院曝光了一批長期欠債不還的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其中有欠債50萬元的鄂州市政府和市長蔣大國。事後蔣市長對記者說:“法院這樣做非常出乎我的意料,曝光有損政府形象也有損我本人的政治聲譽。”“法院應該維護政府的尊嚴,怎麽能爲了一個小公司的債務損害政府的名譽呢?”顯然,在蔣市長的眼裏,法律就是護官的而非護民的。

第四,法治要靠“領導重視”。廣東一個平民,爲一件錯判的案子上訪數年,最後,是高院院長“親自過問”、“十分重視”才得以糾正。當平民滿框熱淚給院長送去青天錦旗時,院長安詳地說“我們做得還很不夠”。沒有一個人認爲法院判錯案是欠了平民的,而一旦法院“依法辦事”了,平民就應該感恩戴德。法治要靠長官恩賜,有法治嗎?當蘭州56家律師事務所齊刷刷地拒絕了一個受害者的代理請求,而原因只不過因被告是蘭州中級人民法院時,這法治能靠得住嗎?渭南農民王秦中的兒子被派出所非法拘禁40餘天致死,上訪數年,進不了法律程式,法院不予立案。然而由於他的上訪影響了“穩定”,派出所立即對其進行監控,甚至限制其出門,政府出面讓派出所和相關醫院各給6萬元私了(陝西電視臺2000年8月21日《社會檔案》專題報道),法治何在?

更麻煩的是,沒有代議制的真實性,代表人民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沒有代表意義,法制就從根子上遇到了問題。山西絳縣善於“吃人奶”以治糖尿病的“三盲”姚曉紅當了法院副院長,1995年到1996年6月,拘留人數663人次,其中並未立案的353人次,而且下民多次上告,依然穩坐官位,直到江澤民作了批示才予逮捕,這樣的法官在位,還能有法治嗎?一位“爲民請命”的模範地方人大代表,因爲常給政府“挑刺”出了名。當記者採訪他時,問道:政府不接受人大代表的監督怎麽辦?回答倒很乾脆:你多找多求幾趟,把他們找煩了就能解決了。萬一不行還可以利用輿論工具,例如上《焦點訪談》。法定的最權威的機關反而要靠求人辦事的方式行使監督權,且不得不求助於傳媒,代表知道自己的是幹什麽的嗎?權力機關還有權力嗎?何況還有那些稚氣未脫而僅僅是體操冠軍的人大代表(夠不夠當代表的法定年齡尚屬問題),以及不識字而因是擁軍模範當上的人大代表,有議政資格和議政能力嗎?擁軍模範對人訴苦道:“聽政府工作報告,好些地方弄不懂,有時請別人給講講,沒文化受憋啊!”幸好最高權力機關不盡是這種“遭罪”的代表。

另外,當農民工被明確告知不適用《勞動法》時,這法還算是法嗎?法律規定了工傷事故而沒有“農傷事故”,工人、職員和公務員有退休而農民無退休。我們是成文法國家,所以,一旦“從法律上講”,農民在多數情況下就會被講到法律之外。

法治建設靠什麽,是靠執法者負起責任還是靠民衆的自我保護?這本來不是問題,在我國也成了問題。有個省份甚至在春運期間爲長途客車配備繩索、石灰包,並向旅客宣佈政策:打死車匪路霸不負責任。不少人把社會治安好轉的希望寄託在“見義勇爲”上面,把“科教興國”的希望寄託於“希望工程”、“救助工程”上面。甚至本應由政府提供保障措施的消費者權利,在媒體和政策的炒作中,變成了消費者負有自己去打假的義務,進一步的演變,則是王海之類的“打假者”,儘管是在替政府履行義務,卻遭到工商部門的百般刁難。執法者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被視爲正常,能有法治嗎?老百姓都明白,自行車丟了找警察沒用,警察都忙著破“大案要案”去了,甚至有人公開呼籲不要用找鑰匙、調停夫妻吵架一類小事去干擾110,以免影響警察的“大事”。

最後,當公民訴諸法律的成本大到了“不划算”地步的時候,法治的實施會不會落空?法治的意義不僅僅在於從道德上“討個說法”,而在於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從這一意義上講,秋菊打官司只是道義的申張,而不是法治的實現,大多數公民不會那麽傻。山西稷山縣檢察院查處一個涉嫌貪污(錢數不多)的案件,辦案35天,化掉所涉公司2萬多元,釋放嫌疑人時又收取該公司7萬元,此外還向涉案人員收取6.8萬元現金,法治的成本果然高得怕人。人們從經驗中已經得知,法院打官司難,執行難,一件普通訴訟不知要費多少周折,判決以後的執行更是說不清後果,因此,債務糾紛與其上法院,不如直接交給非法的討債公司划算。報刊上時不時正面報道的案例,“壞人”雖然得到了懲處,但往往要數年甚至十幾年之久“討說法”,所付出和所得到的不成比例,不能不使人感到悲哀。另外,我國的政策明顯要比法律大,法律管不了政策,而政策管得了法律,迄今仍在大講特講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就是政策大於法律的一例。所有的法學教科書上都講,代表封建專制的中華法系已經死亡。但筆者明明看到了它的延伸。當報刊津津樂道討論婚姻法的修改問題時,不少人甚至包括部分所謂的法學專家,都大講特講通過立法規定對婚外性行爲的懲辦。這種用法律進行道德懲治、帶有中世紀通姦法影子的立法思想,只能使人感受中國法治化的渺茫。

律師應該懂得法治,然而,作爲律師的開來女士,寫了《我爲馬俊仁當律師》一書,聲稱:“比法律更重要的是良知。”“作爲一個良知還沒有泯滅的律師”,“義無反顧”地辭掉了《中國作家》的委託而走向馬俊仁,同趙瑜的《馬家軍調查》打開了官司。如果真如開來所言,胡長清、成克傑是肯定找不到辯護律師了。而且開來在武漢售書時還說:“已經勝訴在民心法庭”。知名律師的“良知”可以高於法律與職業道德,“民心法庭”可以代替正式法庭,在律師那裏都找不到法治觀念和精神,更見不到蘇格拉底式的拒絕出逃而接受“惡法”處死的事例,這就是中國法治的現實。

實際上,我們現在所稱道的法治,文革前也有。1954年6月14日,毛澤東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講話,說:“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通過以後,全國人民每一個都要實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實行。不實行就是違反憲法。”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就通過了《憲法》。然而,在不到一年後,就出現了“胡風反革命集團”。在把胡風抓起來的時候,有人提醒毛澤東,此舉有違憲法,毛澤東竟說:憲法是什麽?我忘記了。然而,1964年,毛澤東又“記起”了憲法,其時毛澤東早已退居二線,劉少奇在北京召開社教運動工作會議,慣例由劉少奇主持,總書記鄧小平說:“毛主席身體不好,可以不必參加了。”但劉少奇怕出麻煩,還是叫毛澤東參加。會上毛和劉意見不同,結果,毛澤東拿來一本憲法和一本黨章到會抗議:“一個不叫我開會(鄧小平),一個不叫我講話(劉少奇),爲什麽剝奪黨章、憲法給我的權利!”抗議的結果自然是劉少奇在中央生活會上作檢討。顯然,這一時期不是沒有法治,而是法治作爲某種工具存在。需要時可以拿出來克敵制勝,不需要時就應當刀槍入庫。

實際上,從50年代起,有毛澤東作樣板,劉少奇也在不按憲法整人。反右有他一份,攻擊彭德懷他極爲得力,特別是批評彭德懷在“蘇共二十大以後,就一貫要在中國搞反對個人崇拜的運動”。並公開說:“我是積極地搞個人崇拜的,積極地提高某些個人威信的”。並提出“共產黨員要做党的馴服工具”,以《論黨》、《論共產黨員的修養》教導全黨。所以,毛澤東對劉少奇是滿意的,1960年毛在接見蒙哥馬利時說:“我死了,就是他(劉)”。李銳在《廬山會議實錄》中回憶說:“我的心理狀態極爲複雜,我覺得很悲觀。我想,這是中央委員會,這是我們党最高領導層的會,怎麽竟沒有一個人敢於出來講半句公道話呢?”有人看過李銳的《廬山會議實錄》後曾說:“沒一個好東西”,自然包括劉少奇。1962年的七千人大會,爲受冤屈的黨員、幹部平反,此前毛澤東已經對彭德懷有了“也許歷史會證明你是對的”之說,而劉少奇列舉了四條不能爲彭德懷平反的理由。但是,他卻忘記“一個指頭與九個指頭”的關係,說“三分天災,七分人禍”,爲自己種下了禍根。到了文革,劉少奇被中南海的紅衛兵批鬥,才又想起了憲法,憤然舉起《憲法》抗議:“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你們怎樣對我個人,這無關緊要,但我要捍衛國家主席的尊嚴,誰罷免了我的國家主席?要審判,也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你們這樣做,是在侮辱我們的國家。我個人也是一個公民,爲什麽不讓我講話?”許多人以此讚揚劉少奇,然而筆者卻要問:胡風也是公民,50萬右派也是公民,彭德懷和大量“右傾機會主義分子”也是公民,社教中的大量所謂“四不清”幹部同樣是公民,當時劉少奇想起過憲法沒有?所以,劉少奇抗議當然無效。另外,如果憲法僅僅用來保護國家主席而不能保護普通公民,這還是憲法嗎?如果今後再過若干年,有個什麽第×代領導人突然心血來潮,宣佈自己是“和尚打傘,無法無天”,還有法治嗎?

再聯想到蘇聯的1936年憲法,正當史達林鎮壓反對派的恐怖活動達到極盛的時候,蘇聯制定了條文上有著高度民主和自由的憲法,這憲法能令人相信嗎?中國70年代的憲法,在毛澤東的倡議下,明文規定了公民有罷工的權利,而82憲法則取消了罷工條款,我們能說82憲法不如75憲法嗎?1985年,在一份中央統戰部的報告上,胡耀邦給中央書記處批示道:“我們黨內向黨外作威作福、稱王稱霸的事,時有發生,上面發現了,道歉了事,上面不發現,人家還得忍氣吞聲。今後怎麽辦?靠上面發現仍是人治不是法治,可否向黨外人士提倡訴諸法律?”這本來是一個很好的開端,但沒有了後續,今天還有幾個領導人能有這份見識?

——原載《問題與主義》,原問題目為:門外論法(https://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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