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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未繳汽燃費仍可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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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5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路法第75條條文,將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與驗車脫鉤處理,就算車主未繳納汽燃費,依然可以依法驗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李鴻鈞指出,驗車目的是掌握汽車狀況,以確保汽車行駛品質,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現行條文規定若不繳納汽燃費就不能驗車,有違驗車規定的初衷。

原本李鴻鈞提案是希望未繳汽燃費與驗車及車輛異動脫鉤處理,但交通部政務次長葉匡時認為,在現行法令規定下,97年度不繳汽燃費而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就高達31萬多件,以每件執行作業成本新台幣250元計算,合計約7,750萬元;若未繳汽燃費還能辦理車輛異動及驗車,不繳費案件可能倍增,作業成本也將大幅增加。

經交通委員會初審協商後,交通部與李鴻鈞都同意汽燃費僅與驗車脫鉤,但未繳費仍不能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院會三讀修正公路法第75條條文文字為,「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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