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8日訊】根據最新南澳地方政府委員會(Local Government Association)的有關法規,機動車主須獲准委員會同意,方可在車窗上出示車輛待售廣告,違者將面臨百元罰款。
如果各個委員會采用該項動議案,那麼車主未經許可擅自在儀表盤處出示車輛待售廣告,首次被發現,予與警告一次,第二次被發現將被處以百元罰款。地方政府委員會已於8月份將許可規定條例遞交南澳68個議會進行討論。
鑒於條例規定,待售車輛可在委員會特別指定的街道停車,南澳獨立議員薩徹(Bob Such)認為委員會沒有必要限制人們在路邊出示售車廣告的自由。他認為:「委員會理應做一些諸如修路這樣更加有意義的事情,而非四處巡邏檢查車主是否獲得在儀表盤上出示車輛待售廣告的許可證明。」
地方政府委員會發言人羅素(Chris Russel)稱,5月份《星期日郵報》的一篇文章披露了許多議會將對停在路邊的待售車輛車主進行罰款,而根據去年地方政府委員會起草的相關條令,這些車主的行為是合法的。針對這一風波,特此頒布了上述不許待售車輛在路邊停車的規定。
許多已經采用地方法規的議會現在都在關注該項許可條例的頒布。具體的條例已經遞交委員會,建議委員會地方的法令法規該如何進行實施。設計地方法令法規的地方政府委員會指出,做廣告的車輛「可能會導致行人分神,妨礙交通視野,導致交通阻塞或者其它弊端。」
但是薩徹堅持認為人們不應因為其待售車輛做廣告而被罰款。「也不應該需要許可證,如果一輛泊停的車輛危害交通,警察已經有權進行處理。」
Blakeview區的少年卡特(Matthew Carter),今日正使用待售招牌為自己的車做廣告,他將車停在位於Mawson Lakes其上班地點的Main North Road邊。卡特認為必須得到許可證的做法「過於麻煩」。這位18歲的年輕人分辯道:「我合法停車,沒有阻礙任何交通,有什麼關系呢?」
薩徹估計,已有包括Charles Sturt, Robe, Copper Coast and Holdfast Bay在內的11個議會通過和采用該項有關可移動性招牌的地方法令法規。
Onkaparinga議會在1月份已經頒布實施禁止路邊售車廣告,違者罰款高達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