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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核保缺失 台金管會糾正

2010-11-01 19:39 中港台時間|11-01 19:3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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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君蔚台北1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南山人壽核保時,因業務員未親視被保險人簽名等缺失,及喪葬費保額超過當時法定上限,無法有效阻止道德風險發生,依保險法予以糾正。

金管會表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林姓保戶的關係人保單,業務員沒有親視被保險人在要保書上簽名,且知悉保戶過去病史卻故意隱匿公司。

金管會表示,南山人壽核保時,未考慮被保險人未滿14歲,停效保單若經同意復效,累計喪葬費保險金額將超過當時法定上限新台幣 200萬元,而逕自承保。南山人壽無法有效防止道德危險案件發生,有妨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 1項規定予以糾正。

金管會官員強調,這件個案是在保險法107條修正實施前發生,而現行規定是自今年2月1日起,兒童保單的死亡給付,必須在被保險人年滿15歲才能發生效力;未來應不致發生相同情況。

此外,金管會表示,南山人壽業務員未協助保戶據實告知應告知事項,情節涉有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請南山人壽依規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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