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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保險業代收保費 應訂保費繳回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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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25日電)為杜絕近期保險業代收保費弊端,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通過相關草案,明定保險業代收保費時,應立即開立收據,並應訂定繳回保險費期限、代收上限等。

金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通過「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草案,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表示,近來發生保險業務員挪用保險費、收取保險費後未交付送金單或收據,或濫用送金單或收據等情事,因此訂定規範,若違反,金管會將依保險法內控機制處分業者。

保險業代收保費應注意事項,包括明定保險業收取保費或授權代收時,應同時把載明收費時間的收據送交保戶。

此外,金管會也要求業者應明定代收保險費的繳回期限、代收現金保險費的金額上限等,其他包括應建立相關機制,讓保戶可查詢繳費情形等。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若把保險費交給保險業務員,應確實取得送金單或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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