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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繳5年前20元停車費 議員籲下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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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黃玉燕台灣台中報導)台中市民向議員陳情,表示陸續收到幾年前20元停車費罰單共370元,很不合理。11日下午,多位議員到市府門口陳情,抗議台中市停車費追繳期限長達5年,是行政怠惰的表現,且未經催繳的動作逕行罰鍰不合理,與現行繳費收據只需保存6個月的規定也不相符。市府交通處表示,近日已將修正草案送交議會法規會審議,將5年的追繳期縮減為1年。

對於這項修法,議員洪嘉鴻認為,追繳期限應再縮減為6個月,這樣才能與收據上說明「保存6個月」的規定相符合。他也表示,依據「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市府必須經過催繳的動作,才能進行罰鍰,若因行政怠惰沒有在應繳期限後6個月內,進行通知補繳的追繳程序,民眾得免予繳納。

議員唐黃馨慧表示,市府追繳停車費期限長達5年,民眾在超商拿到的感熱紙收據卻只能保存6個月,一旦遇到因記錯帳再度追繳,民眾將因證據過期,無端遭受300元的罰鍰。

感熱紙目前是便利商店打印繳費收據的材料,但印在上面的字跡差不多6個月後,就會消失變白紙。議員唐國泰指出,市府既承認感熱紙收據為有效的繳費證明,又訂長達5年的追繳時間,一旦發生爭議,這等於坑了市民300元。

5年追繳期限,只是給公務機關行政怠惰的機會而已。議員主張修正市府「台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將催繳期限下修為6個月,同時市府若因行政怠惰沒有於應繳期限後之6個月內進行通知補繳的追繳程序,民眾得免予繳納。

依據市府94年9月1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改前,未繳停車費者,市府可不經催繳,逕行裁罰600元罰鍰,20元的停車費,加上50元催繳與600罰鍰,共需670元,是原停車費33倍。在處罰條例修改後,仍需繳納15倍的罰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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