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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見可抗告 台刑訴修法初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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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安芷嫻台北17日電)律師與羈押被告見面時,若被認為有串供滅證之虞,法律可限制雙方的接見、通信。司法院為保障被告訴訟權,修法賦予被告與律師抗告權利,相關修法今天在立法院初審通過。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律師與被告見面有串供滅證之虞時,仍能限制律師與被告的接見、通信權,而刑訴對這項權利遭限制時,卻沒有賦予救濟機制。

去年1月23日的第654號釋憲案,除認定看守所若對律師見羈押被告時監聽、錄音已違憲外,釋憲文並明文要求,如果法律限制羈押被告與辯護人自由溝通權利,也應有相應司法救濟途徑。

司法院秘書長謝文定今天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指出,司法院將修正刑訴第34、404、416等相關條文,讓律師與被告即便被依有串供滅證限制接見,仍能對限制接見的處分提起抗告,請法院撤銷、變更原處分。

此外,司法院的修法草案也增列,被告或嫌疑人遭拘提或逮捕到案後,檢察官不得限制律師與被告見面或互通書信;但檢察官可基於偵查必要,指定合理的接見時間與場所,被告與律師見面的時間,不列入檢警辦案24小時內要移送法院的時間計算,以平衡檢辯雙方的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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