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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利益迴避 台藍委擬修旋轉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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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15日電)台中角頭遭槍殺案曝露員警利益迴避問題。國民黨籍立委蕭景田等人提案修法,將公務員「旋轉門條款」加上「行為禁止」,公務員離職3年內,不得接洽與離職前有利益關係的業務。

台中市發生角頭翁奇楠在自家公司遭槍擊命案,當時有4名官警在場,引發外界質疑黑道與員警掛勾,員警「插乾股」、退休後轉任至黑道經營企業的問題浮上檯面,員警利益迴避問題備受關注。

蕭景田提案指出,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定有「旋轉門條款」,目的在防止利益輸送,不僅預防公務員轉任民間企業時,利用原公職所掌業務機密與人脈管道,進行圖利私人的行為,更防止公務員藉職務之便,為將來謀出路預作打算,出賣特定資訊圖謀未來利益。

不過,他說,現行規定是採「職務禁止」的方式,但民間企業職稱五花八門,法律條文用字無法完全涵蓋,例如離職的公務員可以「名譽董事」、「特別助理」、「主任」、「代表」等職務任職民間企業,就可以輕易規避「旋轉門條款」的限制。

蕭景田表示,為有效杜絕利益輸送管道,建議在公務員服務法中增列「特定行為活動禁止」,將「旋轉門條款」修正為兼採「職務禁止」及「行為禁止」的規定,也就是在「職務從寬,行為從嚴」的原則下,財金官員可以轉任金融機構,營建官員可以轉任建築公司,但不得有利益往來的行為。

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修正草案增列規定,公務員即使離職3年內擔任上述以外職位,仍然不可以針對離職前5年內職務上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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