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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情逝 女子爭得百萬分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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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譚古麗、吳沛綺、陳亦偉台北13日電)蔡姓男子與前女友分手,並簽3張本票合計新台幣130萬元給女方,但蔡男事後以簽票是在女方脅迫下所為,不想付錢。法院認為蔡男無法舉證遭脅迫,判女方勝訴。

蔡姓男子表示,與林姓女子交往10年,去年6 月他提出分手,但女方竟跑來他的公司騷擾,除害他失去工作,還到他住處潑硫酸、以自殺要脅,他迫不得已,才簽下3張本票共計130萬元給女方。蔡男主張,票據是在被脅迫下所簽,法律上應屬無效。

女方則稱沒有威脅前男友,反而是蔡男與她交往期間做了許多對不起她的事,去年蔡男又因另結新歡提分手,是男方自認耽擱了她的青春,也自願無償給她這筆錢。

全案台北地院簡易庭判男方敗訴,男方再上訴。合議認為,男方無法舉證自己是在被脅迫下簽票,且蔡男給女方的分手費,類似贈與的關係,因此駁回蔡男上訴。蔡男敗訴確定,必須給女方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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