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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未查證 壹週刊記者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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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15日電)壹週刊記者李明軒因聽信女富商王湘茹爆料,撰文指前石碇鄉長葉榮華涉綁票案,遭葉提告。台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記者未詳加查證還虛構報導內容,以加重誹謗判李、王有罪。

負責核稿的壹週刊執行副總編輯邱銘輝,也因未要求李明軒向相關機關及人士查證,也遭判有罪。

法院判決指出,原在石碇鄉經營棄土場的王湘茹,因公司遭石碇鄉公所解約,懷疑葉榮華從中作梗,對葉榮華提告不成後,進而向壹週刊爆料,因未將回饋金分給鄉公所,遭葉榮華懷恨在心,讓她喪失經營權,並在去年6月綁架她與兒子。

判決指出,壹週刊因而根據王女爆料內容撰稿,並虛構王女在綁架現場看到葉榮華出現,彰顯葉榮華為綁票案首謀,並杜撰報導,指記者向葉榮華查證時,葉的手機已成空號。此外,報導並指稱,檢方曾4次傳喚葉榮華未到,對他發布通緝。

葉榮華不滿壹週刊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向法院提起自訴,控告爆料的王湘茹及壹週刊撰稿記者李明軒及負責核稿的執行副總編輯邱銘輝等人。

法院審理,李明軒與邱銘輝辯稱,報導內容均根據王女爆料內容。但法官審酌李明軒與王湘茹的對話錄音從未提及葉榮華遭檢方通緝,且王湘茹交給李明軒的電話號碼也沒有停話或成為空號的情形,認為報導內容為虛構杜撰。

法官認為,王女試圖製造媒體審判的氛圍,李明軒與邱銘輝身為媒體從業人員,僅憑王女單方面說詞,並虛構部分情節,誹謗葉榮華,以加重誹謗罪判刑王湘茹4個月、李明軒與邱銘輝各5個月,均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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