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州上訴法院:警察超速 與一般人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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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2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林一美國華盛頓DC編譯報導)據華府觀察報報導,馬里蘭州蒙哥馬利郡的一位法官前不久錯誤地駁回了四名警察的超速罰單。然而州最高法院最近作出了裁決,判定執勤警察應該像其他馬州居民一樣,支付40元的超速罰款。
  
之前巡迴法院法官羅納德.魯賓(Ronald Rubin)判定這些給執勤警察的超速罰單無效—其中包括兩人在25英里時速的街道上超速兩倍行駛 – 他的理由是警察局缺少為自己人開罰單的書面政策。被罰款的執勤警員當時並沒有在響應任何緊急情況。
  
然而,馬州上訴法院裁定,這些警察已經有足夠充分的機會對這些罰單提出異議,而且警察只能在響應緊急情況,追逐嫌疑犯或者響應火警時違反交通法規。
  
裁定書中說:「州法律明確指出,緊急車輛的司機除非在非常有限的特定情況下,都要遵守交通規則。」
  
許多蒙郡居民認為,測速相機與其說是為了維護生命安全而設,倒不如說是為了緩解馬州政府的財政狀況而設。有關官員說,這些超度但是不想付罰單的警察,為這個測速相機的項目增加了負面影響。
  
代表洛克維爾市及蓋城的民主黨市議員菲爾.安德魯斯(Phil Andrews)說:「我很高興地聽到上訴法院說,這個法規適用於蒙郡所有的人。當執勤警察沒有正當原因而超速駕駛的時候,他們應該像其他人一樣支付罰單。」
  
上訴法院並沒有直接命令這些警察支付罰單,但時對廢除這些罰單的裁決予以否定。該案件將再次在巡迴法庭進行審判。
  
這些警察的辯護律師說,要求執行警察們能記著超速的原因是不合理的,因為他們每天都回應很多的事件。郡警察工會建議其成員不要支付罰單。
  
當警方的巡邏車被測速相機拍照時,有關人員會查到當時的駕駛人員是否在回應緊急情況或有必要超速。如果沒有恰當理由,根據警局規定,肇事人員須支付超速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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