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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法官法 建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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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4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法官法,建立過去數十年來各界希望建立的法官評鑑制度,外部評鑑設法官評鑑委員會、內部評鑑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並設職務法庭,恐龍法官最重可免職。

司法院約自23年前開始籌畫法官法立法,但歷經多年都功敗垂成。3年前司法院開始草擬法官法草案,經行政院、考試院會銜,及立法院半年多審查與多次朝野協商,終於三讀通過。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規定,27人組成的司法院人審會負責審議法官任免、轉任、停職、解職、遷調、考核、獎懲,司法院長為人審會當然委員並任主席,司法院長還可指定11人、法官票選代表12人、並設3名學者專家為外部委員。

這些學者專家的產生方式,由法務部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3人,這些人都不具法官、律師跟檢察官身分,送交司法院長從6人中遴聘3人;不過,這些委員在涉及法官進場、退場機制時才有表決權,對內部一般調動,則僅可表示意見,沒表決權。

法官評鑑委員會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設委員11人、任期2年,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各2人,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4人,司法院長從8人中遴聘4人,這些人同樣不可具檢察官、律師、法官身分。

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應每3年至少完成1次法官全面評核,但結果不公開,評核結果做為法官職務評定的參考。司法院也應每3年1次進行各級法院的團體績效評比,結果公開,並做為各級法院首長職務評定參考。

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3人以上、所屬機關、上級機關與相對應的檢察署、律師公會、符合一定規定的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及當事人、犯罪被害人等,都可請求對法官個案評鑑。

法官評鑑委員會對個案評鑑認為有懲戒必要者,可報由司法院移送監察院審查,並建議懲戒種類;無懲戒必要者,可報由司法院人審會審議,並建議處分種類。

司法院設置職務法庭,類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主要審理法官懲戒或不服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職、解職、轉任、調動等事項,但法官已受刑罰或行政罰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職務法庭最重可懲戒免除法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此外,法官法也增加法官、檢察官進用方式,除原有經考試及格、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曾任公設辯護人6年以上、曾執行律師業務6年以上,或曾任公私立大學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6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2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者等,具職務任用資格;而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3年以上者,則僅限任用於地方法院法官。

如果有未具擬任用職務任用資格考的大法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也可用筆試、口試或其他方式,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相關遴選標準、程序,由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法官法實行10年後,考試進用法官的比率應佔當年度需用法官總人數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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