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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
【大紀元7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20日電)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趙麗雲今天表示,將提案修法對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未獲准時,所犯罪對被害人身心有重大威脅時,應通知被害人,讓被害人有請求保護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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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麗雲說,目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得羈押之。
趙麗雲指出,實務上來說,有部分案件檢察官聲請羈押,但法官並沒有裁准,如果這些被告所犯的罪有被害人,且可能是對被害人身心有重大威脅、直接傷害的犯罪,如性侵、傷害、家暴等罪時,她認為被告聲押未准後,相關單位應該通知被害人。
她說,這些案件被告未獲羈押需通知被害人,最主要是要讓被害人有請求救濟與保護的機會,不要因為被告未獲羈押而終日惶惶不安,也才不致於再發生憾事。
趙麗雲表示,相關修法已經在草擬中,立法院下會期一開議就會提出,並希望相關修法能夠儘速通過,以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