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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政部:寺廟收支應定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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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和穎台北16日電)台中霧峰萬佛寺涉及斂財上億,內政部民政司司長黃麗馨表示,萬佛寺受監督寺廟條例規範,每半年應向主管機關申報收支款項,若將信徒捐款挪作私用,恐有觸及刑法中的背信罪。

霧峰萬佛寺遭信徒指控假重建之名詐欺、斂財新台幣上億元,凸顯寺廟財產收支不夠透明化的問題。黃麗馨今天指出,寺廟依成立性質分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一般寺廟,主管機關與規範略有差異。萬佛寺屬一般寺廟,受地方政府民政單位依監督寺廟條例管理規範。

監督寺廟條例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住持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外,不得動用寺廟財產收入,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報告主管機關並公告。

黃麗馨表示,內政部依照監督寺廟條例基本精神訂定宗教團體法,一方面尊重宗教團體內部傳承、戒律的宗教自由,一方面統一、明確訂立宗教團體收支申報相關規範,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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