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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之狼案 台中檢警遭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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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1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1日電)監察院調查發現,前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偵辦「東海之狼」案,員警涉有重大違失,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草率辦案,其上級檢察長官未善盡督導責任,今天通過糾正。

民國86年,東海大學女學生遭性侵、猥褻,警方偵辦「東海之狼」案,曾逮捕男子紀富仁送辦起訴,求處死刑,審理期間因發現DNA(去氧核醣核酸)比對不符而判處無罪,警方去年8月已逮捕犯嫌廖泰余並送辦。

監察委員趙昌平與葉耀鵬去年8月提出自動調查,要了解檢警是否涉草率辦案、濫權起訴與侵犯人權;調查結果出爐,監察院今天通過糾正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糾正案文指出,前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偵辦「東海之狼」案,員警涉有違反辦案程序、遺失扣案證物及報案筆錄、誤導被害人指認犯嫌涉案等多項重大違失。

糾正案文也說,員警詢問紀富仁時,未給予辯明犯罪嫌疑的機會,對於他所陳述有利的事實,也未在筆錄內記載明確,竟完全依被害人關於案情的描述製作自白筆錄,嚴重影響檢察官、法院正確判斷。

糾正案文表示,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承辦檢察官收案後,未再提訊被告或傳訊被害人、證人,不僅草率辦案且濫權追訴,嚴重侵犯人權;其上級檢察長官未善盡督導審核責任,也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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