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法庭審議與工作有關的推特賬號所有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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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0日訊】(美國之音記者: 亞微華盛頓報導)

美國的一名僱員在一家公司工作期間使用該公司的推特賬號推展業務,離開公司後繼續使用這個賬號,而且帶走了原來的追隨者,原公司把他告上法庭,雙方為推特賬號的擁有權展開了一場激烈的法律之爭。下面,我們介紹這起涉及社交媒體的案子以及法庭的判決。

*克拉維茲被原僱主告上法庭*

諾亞.克拉維茲2006年到2010年在位於南卡羅來納州PhoneDog公司擔任產品鑑定員和視頻博主。這是一個鑒評手機產品和服務的網絡公司。該公司使用克拉維茲的名字開設了一個推特賬號,並授予他使用權,讓他代表公司推發信息並推銷公司產品。克拉維茲2010年底離開PhoneDog搬到加利福尼亞州之前,已經積累了17,000多名追隨者。

克拉維茲離開PhoneDog之後,仍舊使用該公司的推特賬號,但是把推特用戶名作了修改,用戶從原來的17,000多增至24,000多。克拉維茲稱,他這麼做得到了PhoneDog的許可,條件是他代表該公司時常推發一些信息。 但是,克拉維茲離開該公司8個月後,PhoneDog起訴了他,要求他為每位追隨者每月賠償2美元50美分,8個月合計34萬美元。

PhoneDog指稱,克拉維茲在作為自由職業者以及後來被另外一個競爭對手僱用期間,仍然使用該公司的推特賬號,因此,他的推特追隨者是屬於PhoneDog的。PhoneDog在一份聲明中進一步指出,該公司為了獲得更多追隨者、粉絲以及增加品牌的知名度花費了巨大的成本和資源,這些都被看作是該公司的財產。PhoneDog誓言將積極維護其客戶名單、保密信息、知識產權、商標以及品牌。
加利‧克萊特加利‧克萊特律師

*克拉維茲一方的法律依據*

據克拉維茲的律師加利.克萊特(Gary Kletter)介紹,克拉維茲離開PhoneDog之後,由於該公司一直拖欠他工資,他首先把對方告上了州法庭,緊接著,PhoneDog就到聯邦法庭起訴了克拉維茲,這才引出推特賬號所有權問題。克萊特律師說,此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包括,克拉維茲使用PhoneDog的推特賬號是他個人的,還是PhoneDog公司的。

克萊特說:“在誰擁有『推特賬號』的大問題下,還有很多次要問題,例如推特賬號能否進行買賣?推特追隨者價值多少?如果一個僱員或獨立合同工在公司僱主那裏推發信息的同時,蒐集或獲取追隨者,那麼,這些追隨者是公司的財產呢,還是這名僱員的財產呢,還是不屬於任何一方的財產呢?”

克萊特律師認為,PhoneDog指稱每位追隨者每月產生2美元50美分的價值,這個評估是錯誤的,他說,此案涉及的金額不足提交到聯邦法院的程度。
Proskauer新澤西州律師約翰‧巴裡

克萊特說:“有些推特追隨者實際上是垃圾郵件,它們並沒有在追隨你,而且也不是真有其人,它們只是其它產品和服務的廣告而已。還有一些人追隨你是為了你反過來也追隨他們,他們對你推發的信息一點都不感興趣。就克拉維茲一案來說,他推發的大多數信息是關於他個人生活的,和他工作的公司毫無關係,他成了這個小圈子裡的名人。”

針對PhoneDog提出的克拉維茲盜用了該公司商業秘密的指控,克萊特律師認為這個指控無法成立。他指出,根據加州商業秘密法的判決先例,僱員在離開公司時如果攜走客戶的保密名單,這就構成盜用商業秘密罪。但是,從克拉維茲一案來看,他所有的推特追隨者都是公開的,而且這些人並不一定就是公司的客戶。因此,PhoneDog要證明它和推特追隨者之間的商業關係非常困難。

*聯邦法庭判決涉及嶄新領域*

2012年1月30日,加州的聯邦地區法院拒絕了克拉維茲提出的要求駁回這一案子的動議。審理此案的限權法官判決說,PhoneDog的指控足以表明,克拉維茲被控盜用17,000推特追隨者的行為干擾了公司和它目前以及潛在的廣告客戶之間的關係。需要指出的是,法庭的判決仍處於初步階段,訴訟雙方還有待就案件事實向法庭提交證據。

新澤西的律師約翰.巴裡(John Barry)指出,這個案子的重要性在於它涉及一個嶄新的領域。他說:“涉及社會媒體追隨者擁有權的案子,涉及公司與顧客以及可能的收入來源進行交流的其它方法的案子幾乎寥寥無幾。雖然這個案子仍處於初步階段。但是,法庭的判決使PhoneDog略佔優勢,為它提出的法律依據獲得成功提供了可能。我認為,這個行業的很多人之所以密切關注這個案子,是因為這是涉及推特追隨者的第一起案子。”
Cittone & Lindenbaum LLP紐約律師亨利‧希通

紐約知識產權律師亨利.希通(Henry J. Cittone)進一步分析了這個判決對社交媒體的重要性。他說:“很多公司的推特賬號政策還沒有到位。它們實在需要事先就在僱用合同中寫入社交媒體的政策。不幸的是,這類案件會日益增多。我們的確需要法庭作出判決,給予這方面的指導。歸根結底,推特追隨者可以自由選擇追隨誰,你不能擁有追隨者,但是可以擁有賬號。因此,法庭作出判決,決定誰擁有用於工作的推特賬號非常重要。”

*社交媒體向公司僱主提出新挑戰*

希通律師指出,法庭還有待解決的另外一個問題是,假如僱員帶著自己的推特賬號以及追隨者進入一家公司工作,而且使用這個推特賬號為公司工作,並且累積了更多的追隨者,那麼,這個推特賬號應該歸誰所有?希通律師個人傾向於由僱主和僱員之間簽定僱用合同,明確推特賬號的問題,而不是由法庭來判決推特所有權的問題。

紐約哥倫比亞大學新聞學研究生院的斯里.斯里尼瓦桑(Sree Sreenivasan)教授談了公司在應對像推特這樣的新技術方面應該注意的問題。

斯里尼瓦桑說:“公司從這個案子中應該吸取的教訓是,它們在如何處理推特追隨者的問題上要改進政策,加強認識。我認為,這一點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對被追隨者以及在網上發佈信息的人來說,推特和臉書等將發揮重要的作用。如果公司處理問題不謹慎,讓年輕人感到公司有朝一日會把他們的追隨者搶走,他們就有可能拒絕受僱於這個公司。”(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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