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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誤為有效期 丟禮券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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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市21日電)新北市消保官今天表示,有民眾誤以為便利商店禮券上銀行履約保證期間為禮券使用有效期限,逕將履約保證過期的禮券丟棄,這樣就虧很大。因為,禮券使用是沒有效期限的。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許宏仁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投訴電話反映指出,他的全家便利商店禮券上僅印有銀行履約保證期間,卻看不到使用期限記載。

他說,這名民眾以為履約保證期間就是禮券使用有效期限,誤認已過履約期限的禮券無法使用,於是就把禮券丟棄,後來雖聽到友人說禮券無使用期限,但禮券早就丟掉了,於是憤而向消保官投訴。

他表示,禮券沒有使用期間,因此,在定型化契約上並未要求廠商在禮券上印「無使用期間」的字樣,而履約保證期間則是金融機構對於企業經營者發行禮券所為擔保責任,但若因此造成消費者發生誤認,企業經營者應有責任予以釐清註明。

他指出,日前邀集全家等超商及大賣場業者協商,發現統一超商禮券及大潤發提貨券都註明使用無時間限制等,因此,要求其他業者也應記載「無使用期限」,以避免誤導消費者,經協商後,業者多表示願意配合,將於下批禮券或提貨券印製時加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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