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12月18日訊】本文希望與讀者分享 NIW(國家利益豁免)申請的各項標準、所需條件、近期NIW申請審核趨勢,同時附加成功案例為您逐項剖析,指點迷津。
1、職業移民第二優先基本標準
NIW申請從屬於職業移民第二優先類別,申請者必須首先滿足職業移民第二優先的標準,即申請者必須具備高等學歷(advanced degree)(學士以上學位)或傑出才能(exeptional ability)。
2、國家利益豁免標準
「何為國家利益豁免(NIW)?」「何謂自行申請(self-petition)?」 一般來說,職業移民第二優先類別要求申請者有工作邀約,通過工作證(labor certification)來最終獲得綠卡。NIW類別申請的特別之處在於免除了工作證申請這一程序,證明申請者在美國的永久居留符合「國家利益」。 一旦申請者符合紐約州交通運輸部門(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 在1998年頒布的NIW(國家利益豁免)類別標準要求 ,那麼該申請者不需要工作邀約,也無需申請工作證,申請者可以「自行申請」。也就是說,申請者既是申請一方也是受益一方,無需僱主幫助。
「NYSDOT是指甚麼?對我的申請有何影響?」 在移民類專業術語中,NYSDOT專指1998年前決定EB-2 NIW申請的先例。NIW申請標準要求申請者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方面:
1)申請者工作領域具備重大內在價值(Substantial Intrinsic Merit);
2)申請者工作具有國家級規模優勢(National in Scope);
3)與其他美國公民相比,申請者為服務國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做出更大貢獻;
3.如何滿足NIW(國家利益豁免)申請標準?
A.重大內在價值(Substantial Intrinsic Merit)
三項標準當中的第一項最容易滿足。要證明工作領域具備重大內在價值,就要證明申 請者在該領域研究工作關係到國家的重要目標,這一領域的研究工作對美國有利。這裡所說的「國家目標」包括提高健康、加強安全或經濟水平,改善環境、教育或藝術方面的現狀。值得指出的是,重大內在價值不僅僅局限於科學研究,同時還囊括藝術 、社會科學以及商業等幾乎所有領域。
證據:
為證明工作領域的重大內在價值,申請者必須提供證據用簡潔語言證實為何其工作如此重要,及其對美國有哪些應用價值與實際利益。除了申請者自身的其他任何出版物 或報告可以作為證物詳細說明申請者工作領域的重要性及其與美國利益間關係之外,具體解釋申請者研究重要影響與意義的專家推薦信也是極具說服力的證據。
案例:以下是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2013年部份案例批准通知
藥物化學領域研究抗病毒與抗癌藥物的博士後研究員為美國數以百萬人的健康做出貢獻;
土木工程師專門研究如何提高瀝青耐久性,以推動美國基礎設施、安全與交通的發展;
石油工程領域顧問研究提高了能源生產,為美國環境保護髮展作出重要貢獻;
歌劇演唱家為社會帶來藝術,加深了人們對聲樂健康知識的理解;
漫畫家對美國藝術與設計的發展做出貢獻;
胃腸病學領域醫生對消化系統疾病診斷與治療的進步做出貢獻,從而改善了美國醫療保健狀況;
企業家促進經濟增長,為美國人民創造就業機會;
經濟學領域研究助理通過研究風險管理帶動美國經濟增長。
B.國家級規模(National in Scope)
這一標準要求申請者研究工作必須是國家級規模,而非只局限於某特定地理區域。相比之下,證明研究工作與國家特定目標有關聯相對來說比較容易。以醫生為例,雖然他們的研究工作範圍主要是服務某家醫院,但是,醫生完全可以憑藉自身的研究出版著作證明其對國家的特別貢獻,或者通過新技術新程序的開發研製證實其工作對更廣 大地理範圍區域具有深遠影響。
實際上,國家級規模通常很容易證明,特定領域的科學進步總是能夠直接或間接地與諸如醫療保健或安全等類國家目標相聯。所以說這條 標準對大多數科學領域來說都不是難事。我們就曾經成功幫助過諸如音樂家、藝術家 、經濟學家及網絡開發員等一些從事特殊領域工作的申請者證明其工作的國家級規模。
證據:要想證明研究工作符合國家級規模,或者說與國家目標緊密相連,申請者還可以提供以下證據來加強說服力。
a. 政府資助:任何可以體現申請者研究工作得到美國政府資助的實例都可以作為有力證據,來證明申請者的研究工作對美國整體國家利益有利。
b. 引用次數:引用次數不僅僅可以體現申請者在其自身領域的影響力,同時還可以作為 證據說明申請者研究在國內外研究學者的廣泛應用,由此證明對美國整體國家利益有利。
c. 推薦信:推薦信可以通過舉例說明該研究工作的應用情況及對不同地區所造成的影響 ,來為申請者研究工作的國家利益提供客觀的證據。
以下是2013年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申請通過的若干案例,以供參考:
腫瘤學領域的醫學研究人員癌症治療發展方面的研究對國家醫療保健具有重要影響;
醫生的研究工作推動了當今診斷治療方法的進步,其方法已在全國範圍內獲得廣泛應用;
電化學領域博士後研究員的研究促進了電池性能的提高,現已在全國推廣使用;
音樂家的全國演出與CD銷售傳播豐富了美國整體藝術文化;
地質學家研究礦物-水反應,保護了美國的水安全;
網頁開發人員極為擅長網頁設計與開發,對美國互聯網發展有著重要作用。
C.國家利益(National Interest)
NIW標準的第三條會比較苛刻,是三條標準中最難滿足的一項,但它卻又偏偏對NIW申請的成功與否至關重要。它的難度就在於申請者必須要證明自己從事研究工作的重要性遠遠勝過保護申請勞工認證的美國公民的意義。
通過此項申請免除工作的申請者,必須運用有力證據說明其辦理工作許可會直接或間接對美國利益帶來不利影響。申請者必須證明,本屬於外國人的工作職位轉而提供給美國僱員,實際上是剝奪了僱主的權利,完全違背國家利益。
勞工認證程序的存在是為了保護那些與外國人相比具有相同基本能力資格的美國 人,使其能夠在國家利益領域內尋求就業與工作。因此,尋求國家利益豁免的外國人必須證明其研究工作對國家利益的重要性遠遠大於勞工認證過程固有的國家利益。
外國申請者必須想辦法證明其研究工作的終止會對美國國家利益帶來不利影響。這種 情況下,我們需要考慮以下幾點:該外國申請者有沒有在項目中發揮關鍵作用,關鍵 到沒有他/她整個項目都會陷入癱瘓?一旦這位外國申請者研究受阻,是不是相關研 究領域的發展也面臨阻礙?假如申請者不能留在美國繼續工作,會不會有礙於國家目標的實現?
AAO行政上訴辦公室解釋說,該外國人必須清晰呈現他/她對該研究領域的重要性,同時還要證明「 some degree of influence on the field as a whole」其在該領域某種程度上的貢獻。因此,外國申請者必須通過研究工作本身得到的認可度或是研究工作的實際應用來證明自己的影響力。
證據:論證這項標準時,不僅需要合理安排論證結構,做到有條有理、層次分明地闡述外國申請者滿足標準的論點,同時還要善於利用證據實例,巧妙地通過選擇恰當論據來證實論點的可信。僅僅說明外國申請者在其領域的影響力遠超同齡人遠遠不夠,要做到充分證實就要提供充足書面證據證實為何該外國申請人研究工作能力經驗遠高於他人。
一般來說,首先我們對 「國家利益」這一標準下的各項具體標準有針對性地提出強有力論據;然後為每一個論據提供堅實的證據支撐,這時運用衡量EB-1A(傑出人才)的申請標準衡量安排NIW國家利益豁免證據會收穫出人意料的良好效果。正由於EB-1A(傑出人才)類別申請門檻更高、審評標準更嚴苛,因此往往可以當做準繩,用來考量哪些證據能夠凸顯申請者在其領域的成就,哪些證據能夠體現出申請者在其領域的影響力,從而為NIW申請建立有理有力的證據基礎。
以下是我們準備NIW申請時常用的一些證據,同時我們還為您分析 了如何利用各種證據來滿足NIW(國家利益豁免)的要求。
A:出版物(期刊論文,圖書章節,專著圖書)與引用次數:
請願書中需要包含申請人一份完整的發表著作記錄以表明申請者以往的學術成就。但是,僅僅是列舉發表著作還不足以體現申請者的影響力,因此,我們還需要附加引用數記錄,來一方面證實該申請者在其領域的影響力,另一方面呈現出其他研究人員 廣泛利用申請者研究成果的事實。
此外,我們還利用期刊影響力係數與申請者從事研 究領域平均引用次數等數據來證明申請者的影響力高於該領域一般研究員。需要明確指出的一點是,對於引用次數來說,並不存在甚麼「一試就靈的引用次數(magic number)」會確保NIW國家利益豁免申請肯定通過。不過,即使引用次數略低也不必 耿耿於懷,北美聯合律師事務所在應對低引用記錄方面有諸多有效策略,能夠成功幫 助客戶彌補不足。
推薦信: 對NIW申請來說,推薦信的作用至關重要。在準備獨立推薦信階段 ,為擇選合適的獨立推薦人,申請者應該首先仔細考慮:是否該獨立推薦人與您沒有 任何共同工作、學習合作、或監督指導的經歷。由於USCIS美國移民局更看重獨立推 薦人的推薦信,因此選出強有力的獨立推薦人尤為重要。
推薦信中應運用簡明易懂語言集中討論申請者研究的貢獻及重要性,並且直接評論申請者工作對美國的意義。同時,推薦信也可以作為證據充分討論申請者研究工作的實際應用。加強案例的一個最 好方式是利用來自引用過申請者著作研究者的推薦信,清晰解釋曾經如何利用申請者著作。
撰寫之前 ,我們會對合適推薦人的選擇與推薦信數量方面給予客戶詳細中肯建議。在撰寫推薦信過程中,我們會確保推薦信中涵蓋所有必要的論點論據,從而為申請書中提到的具體論斷提供詳實證據。我們從不採用任何推薦信模板,反之,我們會針對客戶案例獨特特點與需求為其量身定做特別應對策略以及優質推薦信。
影響力證據:充分證明申請者在其領域的影響力的關鍵在於突出強調其研究工作的實 際應用或引用情況。引用次數的數據結合推薦信、專利商業化信息、合同、以及文章 被下載次數等等都能成為證明申請者在其領域影響力的有力證據。申請書中應大量體 現申請者研究工作的應用情況,同時提供輔助證據來支撐論點。
4.2013年移民局NIW申請裁決趨勢
1)更多案例被送至NSC(內布拉斯加州服務中心),更多RFE(補充材料)通知
今年,移民局改變了以往的網上提交方式,將所有網上提交申請送至NSC處理。藉此改變,我們也就有了更多與NSC(內布拉斯加州服務中心 )打交道的機會。
按常理說,TSC(德州服務中心)與NSC是遵循移民法及移民局規定的同一評審標準,但是,相同的移民申請類別在不同的服 務中心和不同移民官處理之下也有可能會得到不同的判決結果。依據我們的經驗,NSC的移民官往往會發出更多的RFE(補充證據)通知或一 些讓人困惑不解的裁決標準。即便案例最終裁決有很多不可預料性,我們律師事務所 負責回覆的RFE(補充證據)通知往往還是順利得到批准,NIW成功率高達99%以上。
2)更加重視「繼續在同一領域工作」這一標準:
雖然移民法或NYSDOT(紐約州交通運輸部門)並沒有特別要求申請者一定要提供證據證明申請者將繼續在同一領域工作,但是這一點卻成為今年移民局對職業移民類別RFE(補充證據)中反覆提到的一點。兩個服務中心的移民官都發佈過RFE通知,要求申請者補充證據以滿足 「申請者將繼續在同一領域工作」這一項標準。
3)更多關注申請者研究工作的「實際應用(Implementation)」
根據NYSDOT(紐約州交通運輸部門)決議,第三項標準是NIW類別中最重要的一項。 申請者對國家利益的貢獻必須遠遠高於具備同等資歷條件美國公民的貢獻。
這就意味著申請者必須能夠證明自己已經躍居研究領域翹首地位,遠遠高於該領域的同齡研究者或是那些紙滿足最低標準的一些基層研究者。要證明這一點最關鍵的是 要說明申請者與該研究領域其他研究者相比具備獨特的傑出之處。
因此,針對申請者影響力這一項標準,移民局會集中考量申請者研究工作的實際應用。鑒於我們以往回覆RFE通知的經驗,我們注意到移民局開始要求更多證據,以證明申請者工作實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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