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03月21日訊】羅德尼.麥克米蘭因為接受藥物治療沒有辦法按時上班,這一行為一直為工作單位所認可,但現在遇到麻煩:單位拒絕以他服藥為由晚到上班,地區法院和第二巡迴庭將如何判定?
羅德尼.麥克米蘭先生患有精神分裂症,並且接受著定量藥物治療。儘管如此,他卻曾在市政府人力資源管理局做了十年的專案經理。 1997年,他又到人力資源局的社區替代系統機構(CASA)任職。麥克米蘭如今的工作包括進行年度家訪、處理社會評估、重新認證客戶的醫療補助資格、推薦其他社會服務機構以及解決客戶問題等,他每日也在辦公室接見客戶,談論公事。
行動緩慢致長期遲到
CASA的彈性工作時間制允許員工在每日上午九點到十點之間的任意時間到達辦公樓。由於等待電梯也需要時間,只要員工們在10點15分之前到達辦公室,就不會被算作遲到。當某位員工遲到的時候,該延遲將會受到檢查員的審核。如果該延遲被證實,那麼遲到的員工可以用累積年假,病假等「累積時間」,即用額外工作時間來彌補由於遲到而延誤的工作時間,如果這樣,他們將不會為此而被剋扣工資。然而,如果該員工沒有年假病假,或者他們並不願意用累積時間來彌補,那麼在他們因遲到而未工作那段時間,他們將不會得到工資。
在勞資談判合同中,CASA的員工在午餐間有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除非得到事先的午時加班批准。在彈性工作時間制之下,他們可以在晚上五點到六點之間離開崗位。除去每日午休的一個小時,CASA的僱員每週工作時間大約為35小時。
儘管麥克米蘭證明說他每天早晨都在七點到七點半之間醒來,然而早上服的藥卻讓他昏昏慾睡,行動遲緩。因此,他總是不能及時到達工作崗位。有些時候甚至在十一點之後才到。市政府並沒有指控他裝病逃避職責,但他由於治療藥物而不能夠按時上班是不可爭辯的事實。2008年之前,至少十年間,麥克米蘭的遲到明裡暗裡都被批准了。
從扣工資到無薪停職
2008年,他的檢查員羅勛.湯頓在他的上司(珍妮.貝爾斯託)的指示下,拒絕再批准麥克米蘭的遲到審核。她認為:「如果再日復一日批准麥克米蘭先生的遲到審核,他簡直就不用做他的工作了」。
在湯頓停止批准他的遲到審核後,麥克米蘭反復提出口頭申請,希望能夠獲得晚一點的時間限制,讓他不再因遲到而受到處罰。湯頓答覆說著是不現實的,因為他不能在六點之後工作,因為那時候檢查員都已經下班了。
2008年6月9日,湯頓和貝爾斯託與麥克米蘭舉行了一個「檢查員會議」,討論他無休止的遲到問題。會議備忘錄記錄說他的遲到是由於所服藥物的緣故。記錄同時談到,湯頓希望麥克米蘭可以和他的治療醫師談談,是否他的服藥時間可以略作調整。同年十月十二月,麥克米蘭的治療醫師連續寫了兩封信,明言麥克米蘭的服藥時間不可變動。
2009年5月8日,麥克米蘭由於遲到被扣除了八天的工資。同年十二月,貝爾斯托提出,由於麥克米蘭常年的遲到記錄,應該受到額外的紀律處分。 2010年3月,市政府指控麥克米蘭「行為不檢/不能勝任」。 2010年4月22日,在該指控的第二階申訴聽證會上,一個市代表認為麥克米蘭先生應該受到解僱。麥克米蘭的工會代表反駁說,由於麥克米蘭身有殘疾,應獲得減輕處罰。
2010年3月23日到4月22日,麥克米蘭正式為他的殘疾提出申請,其中包括希望延後上班時間,允許他在每日十點到十一點間到達崗位。這些請求被上呈到人力資源局平等就業機會辦公室的副局長唐納德.萊蒙斯那裡,等待審核。在同湯頓及其他人交談過後,並未與麥克米蘭本人談話,萊蒙斯直接否決了麥克米蘭的請求,理由是晚六點之後將沒有檢查員留在辦公室。最終,市政府將原本的解僱處罰延緩為三十日的無薪停職。
市政府成被告
麥克米蘭認為市政府對他延時請求的答覆理由並不充足,對市政府發起起訴,控告他們違反了美國殘疾人法案、紐約人權法案、紐約行政法、和紐約市人權法。麥克米蘭宣稱他總是在晚上工作到七點之後,而辦公室到晚上十點才關門。所以他雖然不能按時上班,每個月卻依舊能做滿三十五個小時的工作。作為選擇,麥克米蘭也提到他願意在午餐時間工作,以彌補他遲到的時間。他認為他所提議的這些調整足以使他盡到自己的工作職責。
2011年8月23日,地區法院持偏見作出了即決審判,駁回了麥克米蘭的所有請求。因無從區分有計劃的礦工和無意曠工的遲到,地區法院遵守「一個法庭理應對用人單位的判斷及一般政策繼續相當尊重」的原則,認為「在指定時間內是否能夠按時到達崗位也是評估原告是否能夠履行應有職責的一部分」。因為市政府斷定「在一個小時的時間範圍內到達工作崗位是對原告所處職位的基本要求」,地區法庭對市政府作出即決判決基於「原告不能提供關於受到殘疾歧視的確鑿證據,因他不能證明在有或沒有合理調整的情況下,自己能夠勝任這份工作,盡到全部的工作職責」。地區法院認為,麥克米蘭不能證明市政府對他持續遲到的處罰是基於對他的歧視。
地區法院同時駁回了麥克米蘭關於市政府未能給他提供合理調整的申訴,結論是,麥克米蘭想要延遲個人上班時間的請求是「法律上不合理的,因為即便他獲得了延遲上班時間的准許,他也不能保證他可以及時到達工作崗位」。
巡迴庭的討論
在對麥克米蘭的討論中,第二巡迴庭挑戰了幾乎所有地區法院的結論:第一,在10:15之前到達工作崗位是履行工作職責的必要義務;第二,由於他因身有殘疾而無法解決的遲到問題,他便無法勝任他的工作;第三,他提出延後上班時間的請求是毫無道理的;第四,他申請做出的調整是毫無法律依據的。
第二巡迴庭指出:「我們重新開始審查即決判決的結論,站在對上訴人有利的角度上分析證據,在他的立場上做出合理的推論。」
「原告宣稱其工作單位對於殘疾的歧視違反了最高法院頒布的美國殘疾人法案中關於合理調整內容的規定。」在美國殘疾人法案下,為使一個表面上證據確鑿的案件成立,原告必須提供以下證據:
1. 他的雇主受制於美國殘疾人法案;
2. 他屬於美國殘疾人法案中所定義的殘疾;
3. 若非如此,他完全可以盡到全部工作義務,無論是否做出合理調整;
4. 由於他的殘疾,他受到了不利僱傭行動的傷害。
對上述1、2、4點並無爭議,地區法院的裁決在於第三點:是否麥克米蘭「身體健全,便可以履行全部的工作義務,無論是否做出合理調整」。(待續)◇
(責任編輯:鐘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