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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藥致行動緩慢 上班遲到合法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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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3月29日訊】羅德尼·麥克米蘭因為接受藥物治療沒有辦法按時上班,這一行為一直為工作單位所認可,但現在遇到麻煩:單位拒絕以他服藥為由晚到上班,地區法院和第二巡迴庭將如何判定?

巡迴庭的討論

●有關工作主要職責的判斷

儘管法庭會對雇主關於工作主要職責判定的準則給予相當的認同,但也有許多相關因素可能影響到法庭的最終決定——究竟如何定義該職位的主要職責?巡迴庭要考慮的因素包括雇主的判斷、書面工作描述、履行工作職責所需要的時間、勞資談判合同中關於職責的提及、職員在這一崗位上曾有過的工作經驗,以及在類似崗位曾有過的工作經驗等。通常情況下,法庭會避免因「盲目依賴直覺」做出判斷,相反,法庭必須對事實進行具體的調查,無論是對雇主關於工作的描述,還是這個工作在實際當中究竟包括什麼內容。

地區法院似乎更多是依賴於它的假設,也就是親自出勤是「幾乎所有崗位的一個基本要求」,並同意市政府方所說:在一個固定時間到達崗位是麥克米蘭所在職位的一個基本職責。但是地區法庭的結論在多數情況下並不成立,巡迴庭找到了一些相關的因素,認為「必須在10:15準時或之前到達崗位」及其他關於出勤時間的規定,也許並不屬於麥克米蘭所在崗位的必要職責。在2008年之前的許多年間,麥克米蘭的遲到都在明裡暗裡獲得了默許。同樣,市政府的靈活時間制度允許所有的僱員在一小時的幅度間自由上下班,也體現了嚴守時間和在特定時間出勤或許並沒有那麼重要。站在麥克米蘭的角度上解釋這些事實,算上他多年的工作經歷,麥克米蘭遲到以及出勤時間的修改究竟是否真的嚴重妨礙了他履行工作職責的能力,巡迴庭認為這一點上值得探討。

巡迴庭理解及時到達崗位普遍來講確實是必要的,市政府和地區法院依照容易辨識的案件,因為在這些案件中,原告所在的職位絕對要求原告在特定時間的出勤。於是,原告關於上班時間調適的請求便違背了他們工作的必要職責,例如「在7:30到8:00間到達崗位是一個護士長所必須做到的必要指責」,因為原告身為護士長需要監督他人,又如靈活的上班時間制並不允許原告在下午四點準時會面,每日最後期限和未能在最後期限到達將會給雇主帶來過度重負。但是這些例子並不能說明,在法律意義上,一個特定的上班時間是所有工作的必要職責。巡迴庭認為,從目前記錄看來,一個公道的審查員會認為,在麥克米蘭先生可以在充足的時間內完成他的工作的情況下,在特定時間按時到達崗位並非完成工作的必要職責。相對的,從目前記錄看來,地區法庭錯在在這個基礎上作出即決審判。

●基本職責的表現

在職位的必要職責確認之後,原告必須證明他或她在有或沒有合理調適的情況下能夠履行這些職責。這個責任並不重:「原告提出要求得到合理的調適已經足夠了,表面上講該調適的代價並不會超過它所帶來的利益。」「合理調適」可能包括調整工作時間表或其他的工作改動。當然,合理的調適從不包括停止盡到工作必要職責。

麥克米蘭提議,他可以在午餐時間工作,或者晚些時候回去,以彌補早上遲到的時間。如果他的午餐期彌補及晚到一事得到准許,他便可以為將來的遲到時間平衡提出申請。在這個記錄中,站在麥克米蘭的角度上將對其有利的所有推斷放在一起,巡迴庭得出的結論是:麥克米蘭提出了一個合理的調適建議,並且符合了他的工作職責。

●過度重負

如果原告提出了一個合理的調適,舉證責任便轉換到了被告身上,被告需證明該調適的實施過於艱辛,因此是不合理的。 「過度重負」即「需要花去很大代價、經歷極大困難才能做到的舉動。」

紐約市政府已有了相關政策,允許僱員在其遲到被認可的情況下,用每日七小時之外的額外時間來「平衡」他們遲到的時間。因為沒有證據可以預先批准麥克米蘭的遲到行為會給市政府帶來過度重負,問題是麥克米蘭是否能夠有充足的平衡時間來彌補他遲到的時間。

地區法庭得出最終結論,委派一個監督人在下午六點之後繼續監督將會造成過度重負。然而,據推測,麥克米蘭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依然對他的客戶進行家訪,並且每晚工作到七點之後。至於他對客戶進行家訪以及晚上下班後仍留在單位工作這兩點是否被監督,如果沒有,那麼麥克米蘭又是否平衡了這些未受監督的時間,便無從考證了。

即使麥克米蘭不能夠平衡下午六點以後的工作時間,他也說過願意在午餐一個小時的時間內工作。市政府有個規定,基於勞資談判合同不允許員工在午餐時間工作,除非他們得到了事先批准。地區法庭認為,不必過多解釋,「若要實施原告所提議的調適,雇主將不得不承擔過度重負。」而巡迴庭認為,根據之前的有限的記錄中,這樣的預先批准並不能代表「會帶來重大困難及花費。」

此外,雖然當事人在其提供的摘要中探討此事,或許某一天麥克米蘭可以相對提早到達工作崗位。如果他仍舊在午餐時間工作,或者在下午六點之後留在單位工作,在這些時候,他也可以將這些時間填補到今後的遲到時間當中。

在目前記錄來看,我們不能在法律上找出證據,證明麥克米蘭的調適提議會給市政府帶來過度重負,從而成為不合理提議。相對來講,麥克米蘭陳述了在他殘疾基礎上受到歧視的初步證據,以及至少在他遲到的這一點上,雇主未能提供調適行為。

最後,巡迴庭認為,地區法院發現,即便麥克米蘭能夠陳述一個歧視的初步證據,但他也沒有證明市政府在免去他的工作時,重複遲到只是一個藉口。巡迴庭認為,麥克米蘭的遲到完全是因為他的殘疾,而正因為他的遲到而使他受到處罰,這一點是無可爭辯的。也就是說,麥克米蘭受到處罰正式因為他的殘疾。

根據以上原因,巡迴庭認為,解僱麥克米蘭先生這一行為是不對的。

案件駁回重審

根據前述緣由,巡迴庭認為地區法庭對此案的裁決不合理,案件被發回重審,以進行進一步的審查。◇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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