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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簽署法律文件的行為能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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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4月11日訊】上週,我們說到簽署法律文件時,簽署人必須具備行為能力(capacity, or competence),這包含有能力完成簽字的動作(身體還算健康),且簽署人得了解自己在簽什?文件(心神正常),否則簽出來的文件會有嚴重瑕疵,終而失去其法律拘束力。我們並特別提到,簽署遺囑時,立遺囑人應具備的行為能力標準比較寬鬆,而簽訂契約(有兩方人馬約定彼此的權利和義務)的人所應具備的行為能力則是高的。

這週,我們要簡介簽署強效代理人委託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時,授權者本人(principal)在簽字時須具備的行為能力。強效代理人委託書被認為是年長者最需具備的法律文件,因為現在的人壽命長,可能身心狀況都大幅衰退了,但還是有財務和法務事宜必須處理,有事先指定代理人便可以不必事事躬親,生活上方便許多;除非特別被撤銷,否則代理的期間是在授權者本人往生時自動終止。

強效代理人委託書要求的行為能力比遺囑嚴格,授權者簽名時,必須知道文件的性質、授權的範圍,和「代理」的具體功能和意義。這樣講,當然是很抽像的,因此簽字時,必須有公證人在場見證,簽訂授權後若遇到進一步爭議,還是得靠法院來認定。

紐約州現行法律表示,立遺囑人如果心神狀況好,只是身體行動有限,無法簽名,她可以請人當場代簽,但是代理人委託書的授權者本人若碰到一樣的情形,則無法律明文讓她可以請人代簽。這樣會讓手無法簽字的人感到相當無奈,因此目前多數認為,可以套用遺囑的法規,讓授權者本人可以請人當場代簽。當然,這樣的動作都需要公證人和證人簽名表示,檢驗過立遺囑人或授權者本人的心神狀況,確定這樣的代簽是她的意願。

實際個案狀況,民眾還是應該諮詢律師來了解。終歸一句,中壯年以上人士如果希望為晚年作規劃,實在不宜拖延,以免越晚身心狀況越不適合讓您簽署重要文件。◇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臺灣臺北,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

(責任編輯:鐘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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