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越案一波三折 安雯心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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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5月26日訊】中國大陸著名音樂人蘇越涉嫌合同詐騙一案可謂一波三折:一審判處「無期」;二審發回市二中院重審,改判15年有期徒刑……因檢方不服判決,要求改判「無期」。24日上午,北京市高院對蘇越案進行了重審期間的二審開庭,蘇越的前妻安雯在姐姐和兩名律師的陪同下旁聽了庭審。

蘇越悔恨 安雯心碎

昨日庭審最後,蘇越哽咽地說,由於自己的不慎,一失足而害了家人和朋友,內心非常悔恨。希望法庭給他時間和機會來彌補對家人的傷害,補償被害人的損失,希望能重新回到社會。

本案未當庭宣判。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這意味著,此次北京高院必須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昨日旁聽庭審的安雯看起來比較平靜,但隨後發佈微博稱,「剛才,當他最後離去時哽咽著對我說:『不哭啊!』我的心真是徹底碎片了!我不是『勵志姐』!其實,從昨晚我就沒有睡覺!開始還能假裝淡定!可看見了他,我的眼淚就是不聽話地流!」

訴辯雙方 爭議巨大

據蘇越的辯護人、隆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陳旭轉述,蘇越被改判15年後,兩家被害單位請求檢方抗訴。檢方審查後認為,蘇越案合同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給被害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是特別巨大,不應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5年屬於「量刑畸輕」,建議改判無期徒刑。檢方還認為,判決認定蘇越「已將所騙部份被害單位款項全部歸還」是認定事實錯誤。歸結起來,爭議的焦點有兩個:

一、已追還「借款」是否計入詐騙金額

2008年,信怡公司股東朱某向海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蘇越償還借款600萬元。2009年11月6日,海淀法院判決蘇越和追加的共同被告安雯還款。2011年12月,海淀法院拍賣安雯的別墅,發還朱某704萬元。

一審中,辯護人提出這筆借款屬於民事借貸,不應計入犯罪金額,二中院予以採納,改判蘇越15年。

檢方此次抗訴稱,此事屬於民事訴訟追償,且系執行蘇越親友的財產,並非蘇越主動歸還。

對此,陳旭在庭審中表示信怡公司在向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中明確提到這600萬元屬於民事糾紛,法院的生效判決書亦確認為民事借款,且已經償還,不應再計入詐騙金額。

二、損失金額巨大是否必判無期

鑒於蘇越一審被判無期徒刑後,部份被騙單位的損失已全部挽回,其前妻安雯又通過寫書、上節目等籌款,代蘇越退賠了100萬元,二中院酌予從輕處罰進行了改判。

但檢方強調,該案仍有1,983萬元的損失,退賠金額與損失金額差額特別巨大,不應當對蘇越從輕處罰。

陳旭透露,檢方提出抗訴後他曾到看守所內會見蘇越,雖然對案件的一波三折有些擔憂,蘇越還是在律師的勸說下積極面對,同時做好了應對不同結果的心理準備。

蘇越案件回放

2010年3月24日,蘇越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檢方指控其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間虛構公司具有承接北京奧運會巡迴演出活動的資格,偽造演出合同書,騙取多家單位和個人投資款5746余萬元。

2011年11月10日,蘇越被控詐騙判處無期徒刑。蘇越隨後上訴,北京市高院裁定發回重審。

2012年5月,市高院二審撤銷原判,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
2012年10月12日,北京市二中院重審後改判蘇越有期徒刑15年,並將沒收全部財產減到罰金3萬元,原來的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也被改判取消。此外,重審判決繼續追繳蘇越違法所得由原來的2,843萬元減為1,900餘萬元。

今年3月,北京市高院受理檢方抗訴。

(責任編輯:蘇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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