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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環評先營運 墾丁悠活麗緻被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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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5月04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藍悅真台灣台北報導)最近民間檢舉,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在未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前,就已經先開發並營運,已涉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環保署3日上午轉請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墾管處),命其停止開發行為,並依法裁罰,裁罰金額目前正由環保署精算中。

墾丁悠活於1999年間於現址取得「集合住宅」使用執照,後改作為旅館使用。但業者後來增加4區擴大經營,加上之前不需環評區塊,總面積已超過1.5公頃。有超過6成房間數未取得旅館業登記證,擅自擴大營業,等同違法營業長達7年。屏東縣府也2度對業者未環評繼續營運部分懲處,罰款共10萬元。

依業者的環評書內容,渡假村基地面積計1萬5,750平方公尺,住宿房間計410間,可容納旅客人數約1,100人。 

政府部門只能依法處罰10萬元的罰鍰,屏東縣政府表示,悠活的建築物屬於合法,但是偷偷增加房間數來擴大營業就不合法,在現今營業面積擴大,便需要先通過環評才能合法經營。

環保署綜計處表示,悠活比美麗灣還糟,前者是國家限制開發區,但業者卻已興建完工、營運,環評居然還沒審過一次,到底哪裏出問題,需向墾管處了解。

經檢舉後,環保署3日宣布將轉請內政部墾管處,命令悠活停止開發行為,停止現有違法的營業區域,並依法裁罰,可能會對悠活追討「不當得利」。

墾管處技正張芳維表示,若未來環評未過,墾管處會先取消業者的旅館執照,視環評審查的結果再進行處理。

悠活渡假村總經理劉秀美表示,還沒收到環保署要求停止營運等相關公文,等收到公文後,再請律師研議處理。她說,2010年開始,悠活也配合政府做該做的環境影響評估,如果裁罰停止營運等,讓渡假村權益損失太大,必要時將提起行政訴訟。◇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開發過程
時 間 開 發 進 度
1989-1996年 墾丁悠活麗緻渡假村業者向屏東縣政府取得「集合住宅」使用執照。
2000年 環評法施行,1公頃以下的開發不需環評。
2004年 墾管處依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決議訂定「墾丁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地容許設置旅館」,輔導業者、發放觀光旅館執照。業者僅申請1、2區,不到1公頃的土地為旅館使用地。
2008 業者增加4區,總開發面積達1.5公頃,墾管處函問環保署是否需環評。
2007、2012 業者違法將4區未環評之土地開發、經營,被屏東縣府罰款2次,共10萬元。
2013.4.8 環保署接到業者環評申請。
資料來源:環保署、墾管處 製表:記者/耿豫

(責任編輯: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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