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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仍在 台前立委顏清標不能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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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5日電)會計法修法後,前立委顏清標將免刑,但經內政部等單位研商,今天達成罪刑仍在的共識。依此解釋,顏清標將無法再參選。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法,經費報支問題除罪範圍,擴及民意代表等,並溯及既往。法務部表示,前立委顏清標所涉酒帳案適用會計法修正範圍,依法免於執行。但顏清標能否再參選,先前一直未有定論。

內政部昨天正式行文給法務部,要求解釋會計法修法條文「不追究行政和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中「不罰」的意思。

內政部今天中午和法務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綜合業務處等單位會商,討論會計法修法後,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等規定,衍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2項適用問題。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說,會中很快就有共識,針對免其刑執行部分,依刑法規定,是指免其刑罰,並不是指法院裁判確定所宣告的罪刑已不存在。因此,曾犯貪污罪經判決確定者,雖因會計法修法後免除刑罰,犯罪紀錄仍在,且受選罷法第26條第2項限制,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至於因法律變更,裁判確定力是否受影響?蕭家淇說,根據「刑法通論」所說,「由於判決確定力不因法律變更而受影響,因此,法院對該行為的確定裁判仍屬有效存在,法律變更僅足以影響裁判的執行」的見解,可資參考。

媒體追問,是否意味前立委顏清標、前台中市議長張清堂都不能再登記為候選人?蕭家淇表示,只要符合上述會議結論的案例,都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但對個別候選人的資格審查,由選舉委員會認定。

顏清標因酒帳案被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3年定讞,立委職務遭解職,目前在台中監獄服刑。

根據選罷法第26條的消極資格規定,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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