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方:羅織無術謊話難圓四海內外共知其冤

——許志永案評判

張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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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4月12日訊】*2014年4月11日上午9點,許志永涉嫌所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一案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宣判。在審判長宣讀駁回被告人的上訴理由和兩位律師的辯護意見時,許志永博士高呼:荒誕的判決阻攔不了人類文明進步的潮流,共產專制的陰霾終將散去,自由公義愛的陽光必將普照中華!對此,審判長雖然立即提醒「被告人要注意法庭紀律」,但也沒有粗暴制止,作為法律人,也許他為在這樣一份是非顛倒的裁定書上留下姓名而感到羞愧吧!*

這些年,中國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也積累下許多複雜的社會矛盾,導致全國範圍內群體性事件不斷上演,由於這些事件的背後,地方政府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過錯,因此,我們極少看到官方對群體性事件運用刑事司法手段,在一些特殊類型的遊行示威事件中(如2012年的9.18反日遊行,以及前段時間馬航失聯客機家屬在馬來西亞使館門口的抗議事件),警察的角色就更是畢恭畢敬地保駕護航。如今,北京的司法機關卻悍然對許志永倡導的教育平權和官員財產公示活動亮出了刑法的「刀把子」,他們手中真有確鑿的證據嗎?

本人早在許博士案起訴到法院之初就對媒體說過: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是中國刑法中最難被構陷的犯罪,因為構成本罪,一定要有在特定公共空間內人員大量聚集,從而導致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場面存在。但是,官方指控許志永組織、策劃的五起所謂聚眾擾序犯罪事實,卻只存在於司法機關製作的案卷和相應法律文書之中,司法當局至今拿不出這種混亂場面存在的客觀證據。由於完全是靠謊言定案,法院裁判文書中援引的證據之間相互矛盾,破綻百出,使得本案必將成為中國法治史上的一個笑料。

*一、先立案後找茬,本案嚴重違反刑事正當程序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據此,偵查機關只能對已經發生的犯罪事實,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才能立案偵查。但是,北京市公安局對許志永,卻是先立案再找理由,警方對許志永的刑拘時間是2013年7月16日,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發生在2012年7月5日,2013年1月27日,2013年2月23、24日,2013年3月31日。但是,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接觸到全部案卷材料後才發現,本案早在2011年11月8日就已經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立案。根據案卷中提示的事實,本案立案偵查後,警方在既未傳訊許志永等人,亦未告知他們有聘請律師和自行辯護的權利的情況下,就瞞著各嫌疑人採取了一系列秘密偵查措施,該案幾個主要嫌疑人的電話記錄、行動軌跡、個人交往無不處在警方的監控之下。然而,歷經一年多的秘密偵查,警方最終移送審查起訴的所有「犯罪事實」,竟然都是立案七八個月甚至一年多後才發生,這就嚴重違反了刑事訴訟中的正當程序原則。因為刑事偵查就像考古,從來都是逆時針,北京警方卻在新公民案中別出心裁搞出個順時針,對於這種操作模式,相信不僅專業人士不能認同,連老百姓瞭解真相後也會有「先定性後找茬」之歎!

本案不僅存在案發時間與立案日期倒置問題,最終被起訴並被一審認定的五起所謂聚眾擾序犯罪事實,有三起也早就經警方現場處理完畢,有一起報警後警方未處理。

其中,2013年1月27日發生在朝陽公園南門的財產公示宣傳活動,不僅事實上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當時出現場的警察也不認為是多麼嚴重的問題。對此,朝陽分局麥子店派出所在當天的《工作說明》中交待得很清楚:
2013年1月27日14時許,我所民警張雲鵬、李振洋駕車巡邏到轄區朝陽公園南門時,發現朝陽公園南門廣場有十幾個發生爭執,民警即下車瞭解相關情況,並現場進行錄像,後這些人離去。經向朝陽公園南門保安工作人員瞭解得知,民警趕到前有幾人在廣場上及馬路對面張打橫幅,內容為「公民要求官員財產公示」,園方工作人員進行勸阻,後這些人自行離去。依據該工作說明,對於一起在警察到來前就自行散去的反腐敗宣傳活動,顯然不能作為犯罪處理。

2012年7月5日,推動教育平權的家長們在教育部門前的請願活動,教育部所在轄區的二龍路派出所民警費景月證明:13時許,教育部北門東側有人突然高喊口號,治安支隊民警及時上前制止,我們負責協助處置周邊突發情況,其中一名黑衣女子用手機拍照準備上傳網絡,並且對處置民警破口大罵,對周邊秩序造成很壞影響,隨後還有一名穿粉色衣服女子也帶頭鬧事,民警一起將兩人帶回派出所。另一名民警成峰的證言是:
13時許,教育部北門東側有人突然打起橫幅並且高喊口號,治安支隊民警及時上前制止,我們負責協助處置周邊突發情況,其中有一名黑衣女子用手機拍照,並有辱罵民警行為,我們為了防止她將照片上傳網絡,就將她和另一名粉色衣服帶頭鬧事女子一起帶回派出所。即便兩位警察的證言完全屬實,也不難看出,7.5事件中沒有家長堵門堵車,沒有影響交通秩序,沒有妨礙市民的正常生活,被指控帶頭鬧事的孟凡玲和邵玲玲之所以被帶到二龍路派出所做筆錄,也無非是因為邵玲玲在現場拍照,而警察擔心她將照片傳上網,這起在當天只被作為普通治安案件,對兩名當事人僅僅予以警告處分且早已處理完畢的事件,一年多後卻被作為指控並未出現在現場的許志永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罪證,顯然荒唐至極。

2013年2月28日,教育平權家長們在北京市教委門前的請願活動,根據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出具的《2013年2月28日非京籍學生家長在市教委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的情況說明》:2月28日上午9時許,陸續有部份非京籍家長到達北京市教委南門。現場民警立即對該些人等進行化解,到中午11時左右,來訪人員達到90餘人。經民警勸阻,非京籍家長選出5名代表由市教委工作人員接洽,其餘被有序疏導到外圍併進行談話勸阻。14時許,按照市局領導指示精神,將不聽勸阻不願離開的56名非京籍學生家長勸上處置分流車,送至處置分流點開展核錄審查。後由市局協調各分縣局將各自轄區內非京籍學生家長接回,進行進一步審查、教育訓誡後,予以釋放。當天做筆錄的38名家長沒有一個受到任何治安處罰,這就說明警方當時並沒有認定2.28是多麼嚴重的事件。

2013年2月23日、24日在中關村、清華西門的財產公示宣傳中,現場根本就沒有遭遇警察,也沒有造成人員大量聚集的場面,只是24日下午在清華西門外打橫幅時,與清華保安有幾分鐘的爭執,據清華保安講他們向青龍橋派出所報了警,但從警方當天沒有繼續追究看,他們也認為清華西門外的爭執只是小事一樁,沒必要去查處。

本人認為,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既然以造成特定公共空間內社會秩序的嚴重混亂為構成要件,這就決定了本罪在任何法治國家都不可能出現遲延偵查的情況,因為在一個正常的國家,市內公共場所秩序任何時候都不可能處於警方的控制之外。一旦發生有人蓄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情況,當地警方必然會迅速出警控制事態,並追捕犯罪嫌疑人,怎麼可能出現嚴重的群體性事件已經發生,公共空間的正常秩序被嚴重破壞,警方卻遲遲不去追訴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尤其是在北京這樣的大都市,有人敢於在所謂的「政府機關周邊地區、商業繁華地帶及人流密集地區」多次組織、策劃聚眾擾序活動,造成這些場所「公共秩序嚴重混亂」不奇怪,奇怪的是警方對這些所謂蓄意策劃、組織的破壞行為在現場處理時輕描淡寫,非但不以刑事案件立案,甚至都不作為屬於治安案件,卻在案發數月甚至一年多之後又拚命使勁,大肆抓人,宣稱你們一年前的某個活動是造成國家機關周邊地區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極其惡劣的刑事案件,這不是很讓有正常法律思維的人們費解嗎?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依其犯罪性質,同樣不可能像貪污、賄賂、詐騙等數額犯一樣具有累加效應,數額犯,一次侵吞一百萬和分十次累計侵吞一百萬,對公私財產所有權造成的侵害沒有區別,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一定要有一段時間內特定公共空間出現大量人員聚集,正常的公共秩序受到嚴重扭曲,現場出現嚴重混亂的場面存在,獨立的幾次街頭活動如果每一次都沒有形成這樣的場面,就不能對一年多的時間內發生的多次街頭事件合併起來定性並定罪。本案中,3.31西單事件是否構成犯罪姑且不論,在西單事件發生後,對過去已經處理過的四起事件秋後算賬沒有法律依據。

*二、實害犯錯當危險犯,偵查機關不是以實際發生的而是以他們想像中的危害後果給許志永定罪*

除上述四次活動外,2013年3月31日,袁冬、張寶成、馬新立、侯欣等人在西單廣場張打橫幅宣傳官員財產公示的活動中,橫幅中有要求七常委率先公開財產和國籍的內容,並在橫幅中畫了個王八,意思是不敢公開財產,就是縮頭龜。可以說,這種內容在中國目前的政治語境中確實比較敏感,也是許志永一貫反對的。但是,我們認為,這種公民公開表達政治觀點的行為,同樣沒有超越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界限。而且,在警察出現前,現場秩序井然,沒有出現混亂,只是在警察上前搶奪袁冬的橫幅和擴音器時,因為袁冬不願停止演講,雙方發生爭執,才引來更多的群眾圍觀,現場群眾紛紛指責警察的執法方式粗暴,並質問「人家講得很好啊,為甚麼不讓人講下去」?根據當庭播放的廣場監控錄相,當時聚集的上百人,在廣場上只是佔據了很小的空間,根本沒有妨礙廣場上的任何人。但是,因為在和警察爭執過程中,袁冬喊出了你們共產黨不要把這個國家當成自己的私家花園,不要當成自己予取予奪的私人倉庫的口號,致使當天成了整個新公民運動的轉折點,並因此導致過去幾次警方早已處置完畢的活動,也被指控為所謂「公民組織」的犯罪活動。

但是,兩級法院認定的五次所謂聚眾擾序活動,經過警方大半年的偵查,至今未能找到一個北京市民出來指控因許志永組織的新公民活動妨礙了自己的生活,侵犯了自己對公共場所的正當利用權利,未能找到一個商家指證影響了自己的商業活動,未能找到一個行人指控妨礙了自己的正常出行,刑法保護的公共秩序,不可能僅是一個抽像的概念,離開具體的人,就無以談秩序,既然本案中沒有具體的受害人,談何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事實上,北京警方明知新公民活動並未造成任何擾亂社會秩序的後果,這一點,從他們的訊問筆錄中大量充斥著「假設、如果、萬一」之詞即可明瞭:

「馬新立,你仔細想想,如果你們打橫幅的行為誘發了嚴重後果的發生,到時候國家亂了,社會亂了,你能保證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嗎?如果這種情況發生了,你能負得起責任嗎」?

「張寶成,你想想你們這幾人在中關村、西單這樣人流量大,有影響力的地方,未經過相關部門批准就私自在西單廣場打公民要求公示財產的橫幅,你們這樣的行為是否會造成危害?如果因為打橫幅,聚集的人越來越多,到時候局勢無法控制怎麼辦,你們是否有甚麼預案,或者說之前商量過要怎麼辦」?

「(丁家喜)單就你所參與的教育平權一事來講,你用手機發送了上千條短信,煽動外籍家長到教育部門前聚集,如果這些人在收到你的短信後,都跑到教育部門前聚集、鬧事,你認為那時的局面能夠控制嗎」?(丁回答)最後亂了嗎?「那是因為警方介入得早,及時進行了工作,才避免了嚴重後果的發生。你們這一行為,不但擾亂了公共秩序,也給警方增加了工作量,你認為這種行為正確嗎」?

「(許志永)你錯就在錯在表面上你的理想是正義的,但是,實際上你在社會上的言行非正義,你曾經製作過100多條橫幅,散發過上萬張傳單,串聯數十個城市,呼籲這些城市上街打橫幅,試想如果全國各地均發生了類似的事件,這種混亂程度造成的社會影響得多大」?

從預審口中不難發現,他們把我國刑法中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由實害犯誤認成了危險犯,以為只要有人聚眾走上街頭,就可能造成市民大量圍觀,就可能有別有用心的人藉機生事,就可能誘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就可能導致市局主要領導下台,因此只要聚眾上街,不管是為了多麼正常的訴求,警察都有權制止,只要警察甚至保安出面制止時發生爭執,就構成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北京警方這種荒唐的邏輯,竟然能夠獲得檢方的認可和法院的最後背書,這不是對我國法治現狀的極大嘲弄嗎?

*三、警察和保安作為控方證人,其證言的客觀性無法保證*

既然控方找不到北京市民出來作證,又拿不出現場秩序混亂的監控錄相,一審法院只好依靠言詞證據對一個擾亂社會秩序的案件定案,其中主要是警方的「工作記錄」、「情況說明」,出勤民警的證言,以及受警方控制的保安人員的作證筆錄。但是,公安和保安,只是公共秩序的維護者,而不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保護對象,如果僅憑公安和保安的指控就能出入人罪,中國就將成為一個徹頭徹尾的警察國家,其結果就是每個公民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當然,在刑事訴訟中,現場處置的警察和輔助警察維護社會治安的保安可以提供輔助性的證據,但在真正的被害人缺席的情況下,怎麼能夠單純依靠公安和保安的證言給被告人定罪,更何況他們的證言與控方的其他「證據」之間又彼此衝突,不知所云。

其中在教育部和北京教委門口的請願活動,屬於公民向政府機關合法表達訴求,中國歷朝歷代都沒有禁止民眾在衙門口聚集鳴冤的先例,北京的兩級法院如今把學生家長在教育部門門口表達意見的行為判定為犯罪,堪稱創造了歷史!而支撐這一歷史性判決的證據,也是無比滑稽,對7.5事件,教育部保安孫群的證詞是:2012年7月5日9時許,當時我正在教育部北門執勤,有上訪人員在北門慢慢聚集準備上訪,到了13時許,我們和公安人員就勸阻上訪人員離開,不要在教育部正門門前聚集,擾亂教育部門前的正常秩序。有很多上訪人員不聽勸阻,有的上訪人員從包裡拿出了橫幅,有的人則站在門口大罵,還引起了過往行人的圍觀。之後公安人員沒收了上訪人員手舉的橫幅。並將鬧事的兩名女子帶回了派出所處理。(警察)問:被公安機關帶走的兩名女子都幹甚麼了?答:在教育部北門辱罵我們和領導。問:她們是如何辱罵的?答:她們說「你們這些臭保安在這管甚麼用?快讓領導出來解決問題」。問:這兩個人是怎麼鬧事的?答:就是辱罵我們,還說袁貴仁出來,杜玉波是騙子,其他話語不堪入耳。另一名保安王彥軍也證明:我們保安和公安人員就勸阻他們離開,不要在教育部正門門前聚集,擾亂教育部門前的正常秩序。但這些上訪人員全都不聽,並且從包裡拿出了橫幅,這些人手手舉橫幅,站在門口大罵,罵人的語言不堪入耳。引起了過往行人的圍觀。之後民警沒收了上訪人員手舉的橫幅。並將罵聲最大的兩名女子帶回了派出所處理。

就算兩名保安的話全部屬實,辱罵教育部領導最多構成侮辱罪,與公共秩序何干?更何況,現場錄像清楚地證明:參加當天活動的家長們面對教育官員的扯皮推諉,都表現出了極大的克制,根本沒有任何人有任何過激言行,又談何擾亂公共秩序?

對2.228事件,如前所述,北京教委和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都出具了情況說明,很顯然,作為涉事單位的北京市教委和現場處置單位的海淀分局出具上述證言,不但其客觀性讓人生疑,而且,不是由瞭解情況的自然人陳述而是以單位加蓋公章的方式出具證言,在證據形式上也是不合法的,這種證據形式下,誰來出庭接受質證,一旦被證明是偽造,誰又來承擔偽證罪的責任?事實上,控方在舉出這種證據的同時,也就沒打算給辯護人在法庭上進行質證的機會,所以,對我們提出的要求相關單位負責人出庭的申請,一審法院乾脆置之不理。

當然,專案組也清楚單純靠上述兩份單位的情況說明給2.28事件定性太難看,但苦於找不到市民和其他單位出面作證,而現場視頻中又沒有秩序混亂的鏡頭,於是警方又找來當天出現場的海淀分局治安支隊兩名警察作證,其中楊玉明的證詞是:他們就是在教委南門外的便道上站著,造成了便道上的擁堵,由於人數較多,在北四環輔路上的車輛也都減速行駛,看這裡發生的情況。張澤潮的證詞是:根據現場領導指揮,我們開始對停留在便道上的人員進行疏導,但那些人不聽勸阻,還是聚集在市教委南門便道上。上午11時的時候,人數一度達到90餘人。由於他們一直站在教委南門外的便道上,造成了便道擁堵,同時也造成在北四環輔路上的車輛也都行駛緩慢起來。

區區幾十名家長站在教委門口的便道上,怎麼可能造成北四環輔路的擁堵?即使造成了交通擁堵,也應該定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並應該有交通參與人的證言和交通混亂的視頻。事實上,警方在事發的當天並沒有認定2.28是多麼嚴重的事件,因此他們也沒有注意採集現場錄像,直到許志永被刑拘後,為了給他羅織罪名,2013年9月29日3.31專案組民警劉浩春、馬明就2.28教委南門聚眾擾序案去東昇派出所調取教委南門的監控錄像,派出所答覆監控視頻只能保存一個月,當日錄像已無法查找。

關於2013年1月27日朝陽公園南門的財產公示宣傳活動,如前所述,朝陽分局麥子店派出所在當天的《工作說明》中已經講清楚:1月27日的宣傳活動並未遭遇警察制止,幾個張打橫幅的人是在園方工作人員勸阻後自行離去。但是,到了2013年8月7號,也就是在袁冬等人因3.31西單演講被刑拘4個月之後,麥子店派出所李振洋卻於8月7出具證言指出:1月27日當天我帶李建剛等三名輔警人員現場巡邏,發現朝陽公園南門廣場有五六人聚集,即要求李建剛等上前制止,將男子胸前橫幅摘下,併進行了批評教育。當時造成大量群眾圍觀,引發公園門口秩序混亂。麥子店派出所保安李建剛的證言是他本人和袁冬僵持了五分鐘,把橫幅奪了下來。朝陽公園保安龐福新的證言是:現場大約有二三十人聚集。被派出所的保安把橫幅奪走了。朝陽公園保安隊長劉秉文也給出證言說:「我認為該男子打橫幅、喊口號,嚴重影響了公園的秩序,造成了大量人員聚集,給公園正常秩序的維護造成了極大危害,給前來公園遊玩的群眾造成了很大的阻礙,他們的行為確實很惡劣」。至此,警方已經「成功」地在案卷中塞進了朝陽公園事件現場秩序混亂的「證據」。而到了2014年1月2日,本案已經起訴到法院半個多月以後,警方又找朝陽分局民警秦東冉補了以下證據:現場有十幾人聚集,引起大量群眾圍觀,造成了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我當時穿便裝,但對袁冬亮明瞭警察身份。另一位朝陽分局民警張淼也作證:現場有十幾人聚集,引起大量群眾圍觀,造成了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至此,警方又往案卷中塞入了袁冬等人明知遇到警察執法而抗拒的證據。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幾個要件,在控方的邏輯體系中看似已經完全具備了。但是,這都是些甚麼「證據」?在一個市局成立專案組辦理的敏感案件中,如果僅憑分局民警的證言就能認定一個公民有罪,中國究竟是法治國家,還是警察國家?幾個民警事後補錄的證言和麥子店派出所事發當天的工作說明直接衝突,法院為何硬要採信事發幾個月以後的證據?更何況這些在不同時間收集的證據,相互之間也有矛盾!

2013年2月23、24日發生在中關村的財產公示宣傳活動中,根本沒有遭遇警察現場執法,只是24號下午在清華西門張打橫幅時和清華保安發生了不長一段時間的爭執,對此,清華西門保安張凱強的證言是:2月24日下午4點50左右,霍國廳、楊文在西門巡邏發現有人進行打橫幅活動,就用對講機向值班室進行了報告,我接到報告後就帶著趙振、王喬江、翟磊出來進行阻止。那些人不聽勸阻,還和我們說學校門口是公共場所,我們管不著他們。問:後來呢?答:我們讓他們別打了,他們不聽,我們就上去搶下來一個橫幅和一張傳單,並向青龍橋派出所報了警,他們看我們人多搶不過我們,就收起東西向西走了。另一名保安楊文的證言是:當時我在清華大學西門站崗,這時從馬路對面走過來了四、五個人,其中一個女的,他們手持橫幅在清華大學西門外,橫幅的內容大概是「財產公開是正路,拒絕公開是邪路」。後來,經我們上前勸阻,對方剛開始不同意,然後經協調對方就散了。根據兩位保安的證言,可以說,當天在清華西門,並未出現秩序嚴重混亂的場面,雙方也未發生激烈衝突。

2013年3月31日西單演講,西單廣場保潔員張素芹證明:2013年3月31日15時許,我正在西單文化廣場上搞清潔,看到在廣場正中央的周圍有許多人圍觀,中間站了好幾個人,有一個人站在那一邊比劃一邊在說甚麼,還有四個人打出兩個橫幅,我距離比較遠,看不清楚上面寫的甚麼內容,就看周圍的人越來越多,沒多一會,來了一輛警車,有民警從車上下來,後來又來了兩輛警車,因為周圍的人太多,我在遠處看不見裡面的情況了,後來民警帶著幾個人上了警車就開走了,周圍人群也慢慢地散開了。問:當時聚集的人大概有多少?答:大概有百數十人吧,沒一會就聚滿了主席台周圍。問:當時聚集的人群都是甚麼人?答:都是路過文化廣場的行人,平時文化廣場的人就很多,今天是週末,人就更多了。看到有人在打橫幅,就都擁過去看熱鬧,也有用手機拍照的。問:這些打橫幅的人是多久後被民警帶走的?答:大概前後有十多分鐘的時間吧。

西單大街管委會保安隊長康永強的證言是:我聽完保安員匯報後便同他一起來到西單文化廣場北側大看臺處,看到有四個男子一前一後打橫幅,有一個男子戴著耳機在大聲演講,我看到後面那個橫幅上有依法反腐的字樣,便上前制止,讓他們先收起來,他們不收,這時從台下上來一個女子手裡拿著相機拍照並阻攔我。警察問:當時現場圍觀有多少人?答:大約50-60人左右。我進行制止受到阻攔,便給西單大街派出所打電話,民警來了以後,我便協助民警將他們請上車,帶回派出所。另一名保安李龍的證言是:民警到現場後,出示工作證,讓演講的男子及打橫幅的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但這3名男子不但不聽從民警的話,還打橫幅、演講,造成幾十人圍觀,本來是路人行走的通道,造成了擁堵,還有多人進行拍照,使現場十分混亂,後經過多名警察的勸說約10分鐘,才被民警帶到警車上離開,後約5分鐘圍觀群眾才離開,使現場恢復正常通行秩序。另一名保安平生的證言是:不一會警察來了,我們就協助警察一起收橫幅,他們當時情緒比較激動,不聽勸告,極力反抗,當時已經引起近百人聚集圍觀,堵塞了廣場的行人通道,我在協助民警處理這件事的同時,被演講的那個男的用右臂肘部朝我肚子打了兩下,並用右腳踢了我的兩條腿。後來我們就疏散了人群。民警將他們帶上警車,在帶上警車的過程中,他們還在反抗不配合。問:請講一下這件事你看到的場面或影響?答:因為他們站在行人通行的中心台階地方,人員流通量大,由於他們的行為造成大量人員聚集圍觀,最後將近有百人堵塞在那裏,造成人行通道無法通行,行人無法前行,而且在警察帶離他們時,他們極力反抗致使當時場面混亂。

經過幾個保安的層層加碼,至此,西單演講從造成現場混亂到阻礙警察執法兩個特徵都具備了。但警方還嫌不夠,又找來西單大街派出所民警蘆慶罡作證,問:當時現場的秩序怎麼樣?答:很混亂,因為西單文化廣場人流量本身就很大,他們的行為很快就引起了很多人圍觀,我們到現場時已經有200人左右圍觀了,後來又陸續來了好多圍觀的,我估計最多的時候應該有300到400人在旁圍觀,因為圍觀人員特別集中,已經把那個台階左右的路都堵死了,無法正常通行了,同時圍觀群眾有好多拿著相機手機在拍照。另兩名民警田洪和徐立鎮也證明現場大約有300人圍觀,秩序十分混亂。

上述幾份證言,就是控方證實3.31西單演講導致現場秩序混亂並阻礙警察執法的「證據」,我十分欽佩控方有膽量把這些證據和現場錄相一起拿出來,因為現場視頻很清楚地表明:在警察到來前,袁冬的演講,張寶成、馬新立的張打橫幅並未吸引多人圍觀者,台階周邊的人行通道上空無一人,是警察到現場後的粗暴執法方式引來不少人圍觀,但這些人都是看熱鬧的,他們的目的就是旁觀,因此不存在被妨礙的問題。圍觀者人數最多時,大約也就聚攏了上百人,周邊人行通道上確實三三兩兩有人前來圍觀,但並未造成通道擁堵和通行不便。現場錄相中沒有袁冬、張寶成、馬新立等人攻擊警察和保安的鏡頭,倒是不斷有圍觀者指責警察的處理方式。即便真如出勤民警說的,現場有三百人,在西單廣場上也是微不足道。西單廣場經常有商業活動,動輒數千人,也從未聽說哪個商家擾亂了廣場秩序,幾個公民進行反腐敗演講,又談何擾亂公共秩序?

*四、普通犯當成集團犯,不正當地擴大了許志永承擔責任的範圍*

在許志永的呈請刑拘報告書中,北京市公安局3.31專案組認為:自2003年以來,犯罪嫌疑人許志永為實現自身非法政治目的,撰寫大量綱領性反動文章,設計統一「公民身份」標識,組織同城聚會聚攏成員,構建犯罪集團。通過炒作「教育平等權、財產公示、黑監獄」等社會敏感問題,不斷組織、策劃、實施街頭滋事擾序活動,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期間對黨和政府進行漫罵攻擊,行為惡劣、言語粗鄙,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此外,許志永利用互聯網擴散快、聚集強的特點,不斷散播虛假、失實、反動言論,混淆視聽、矇騙公眾,嚴重擾亂公眾心理,進一步擾亂互聯網公共秩序。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規定,犯罪嫌疑人許志永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這就表明,警方在立案之初之所以敢於因為3.31等許志永根本沒有出現在現場的所謂聚眾擾序活動對他採取強制措施,是因為他們自信能夠找到「公民」屬於非法組織和犯罪集團的證據,而依據我國刑法中對犯罪集團的規定,集團首先分子對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負責。

但是,在以後的偵查中,警方顯然沒能找到這方面的證據。關於「公民」算不算一個組織?李剛回答:我認為公民圈子算不上是一個組織,因為他沒有組織的章程,也沒有加入的儀式,也沒有清晰的組織架構,也就是個群體。王永紅認為公民不是組織,因為:公民不像共產黨,有宣誓、填表、考驗期、有章程、獎懲、紀律要求。就是自發自願地履行公民的責任和義務。張向忠在回答「你是何時加入公民組織的」問題時回答:我覺得我跟公民理念的想法差不多,他們理念很吸引我,他們倡導的東西與我提倡的一人一票差不多。在去年8月份左右,王永紅讓我第一次負責組織、召集聚會那次後,我覺得應該是參與到公民組織了,但我沒有加入公民組織的感覺。李煥君回答:我不懂得公民組織,我不是公民,我是人民。對於警方強詞奪理認定他是公民組織核心決策層成員,他表示」我確實不知道有一個公民組織。根據我對這一事情的瞭解,我不相信會有一個公民組織。因為我和許志永很清楚的知道,我們國家的法律是不允許存在非法組織的。我們沒有這樣的考慮去在這個事情上突破政府管制的底線。我和許志永沒有成立公民組織的謀劃和現實行為。在這個問題上如果公安部門認為涉嫌,我會覺得這是一個誤解,從事一些公民活動,推動公民社會建設會有很多方面的工作,要想開展這些工作會有一些必須的組織和管理,據我瞭解都是不確定性和隨機的,是為了做這些公益事情所必要的。這些行為不是一個去建立非法組織的行為,這種臨時和隨機的組織管理工作,不管是行為還是群體不構成非法組織和非法組織行為。這是我對所謂的公民組織的看法」。李蔚認為:公民這個圈子不能稱為一個組織,這個圈子是鬆散的,誰願意參加就參加,不願意就可以離開,沒有硬性的要求。預審問馬新立:你知道公民組織嗎?馬新立乾脆說:我不知道,按憲法說咱都是公民,都享有公民權,理論上是這這樣。預審問:你說的理論上是甚麼意思?答曰:咱們目前不享有公民的權利。人民不享有參政議政的權利,具體說包括自由選舉的權利、言論自由的權利、自由生育的權利。

因此,在一審開庭時,公訴人也只是說「公民」是有組織性質的團伙。但是,犯罪團伙不是犯罪集團,團伙中不存在首要分子的概念,更不能以許志永為首的名義讓他對其他被告人的行為負責。本案中,丁家喜、孫含會、王永會、李剛等人的證言已經一致證明,他們搞官員財產公示宣傳活動只是為了擴大支持要求官員公開財產的公民建議書的簽名數量,最終目的是推進全國人大出台財產公示立法,許志永等人提倡上街打橫幅是通過「快閃」方式,即打出橫幅拍了照就走,不長時間逗留,避免和警察發生衝突,根據王永紅的證言,朝陽公園的宣傳被警方制止後,許志永也說過以後警察來奪橫幅就給他們,不要發生衝突。2.23,2.24中關村廣場的宣傳活動,以及3.31西單廣場的活動,許志永事先根本就不知情,他也不支持把矛頭直指國家領導人並長時間發表演講,因此就算袁冬等人的行為確實構成犯罪,也應該由每次活動的組織實施者自己承擔責任,有甚麼事實和法律依據讓許志永為此承擔責任?

教育平權的兩次活動,孟凡玲,邵玲玲,孔德平的證言也一致證實:許志永一直強調教育平權是很單純的事情,在請願時不要堵車,不要堵門,不要喊口號,不要出現過激行為。因此就算有些學生家長因為行為過激擾亂了公共秩序,怎麼能讓許志永為此承擔責任?

*五、一、二審審理程序嚴重違法,影響實體正義的實現*

2014年1月17日上午,在許博士案的庭前會議上,審判長問辯護人對本案的管轄有沒有意見。我說:本案屬於共同犯罪案件,根據起訴書的指控,許志永夥同王功權、丁家喜組織、策劃、煽動了2013年2月28日在北京教委門口的聚眾擾亂事件,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許志永夥同丁家喜、趙常青、李蔚、王永紅、孫含會等人組織、策劃,並煽動了袁冬、張寶成、侯欣、李剛等人先後實施了朝陽公園南門、中關村、西單的一系列聚眾擾亂事件。而對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訴和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

但是,在這個案件中,北京的檢察院和法院卻公然蔑視兩高的規定,將同一個案件強行分拆為七八個案件,把許志永、王功權起訴到一中院審理,把丁家喜、趙常青、李蔚、李剛、袁冬、侯欣、張寶成等人起訴到海淀法院審理,這種人為的將一個共同犯罪案件安排在兩級法院分案處理的作法,導致一中院無論是訴訟進程還是訴訟結果上,都會對海淀法院形成不正當的干預,海法對丁家喜等人的宣判,只能等待一中院對許志永、王功權的處理結果。假如海淀法院能夠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對丁家喜等人先行宣判無罪,海檢又不抗訴,一中院對許志永和王功權又該如何宣判?如果一中院宣判兩人有罪,就必然要啟動對丁家喜等人的審判監督程序。如果海法和一中院都宣判各被告人有罪,二審過程中,一中院對丁家喜等人的二審判決,又要等待北京高院對許志永、王功權的二審結果。以上任何一種做法,都在事實上打破了我國刑事訴訟中兩審終審制的規定,扭曲了上下級法院之間的監督關係,面對這麼多的程序難題,檢法兩家只有糾正以前的錯誤,對所有被告人併案起訴,併案審理才是唯一正確的出路。

公訴人說,這個案件屬於指定管轄案件,我們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條關於指定管轄的規定分案起訴的,這和兩高的解釋不衝突。另外根據六部委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共同犯罪案件在有必要時可以合併審理,而不是必須合併審理。我們認為只要能保證司法公正,分案處理並無不當。

我和楊金柱律師說刑訴法關於指定管轄的規定只是解決某個案件在哪個法院審理的問題,而不能成為對同一案件分審級起訴的依據。如果法院不糾正這個拙劣的錯誤,本案就會成為中國法治史上的一個笑料。

合議庭合議後認為,律師關心的管轄問題,對公正審理確實非常重要。上午的庭前會議結束,控辯雙方回去各自審視一下己方觀點,下午五點,繼續開會,爭取有個都能接受的方案。但是,下午的會議上,審判長卻說,就管轄問題,他們也和有關部門進行了溝通,應該說,我們也不是認為現在的做法沒有問題。但是,不像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滿法律明確規定可以上訴一樣,對管轄問題的不滿,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規定救濟途徑。勸你們在這個問題上不要在堅持了。

在庭前會議上,我們對檢方的舉證方式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見,控方提供的證人名單中,68個證人(包括以證人身份出現的新公民運動其他被告人)全部不出庭作證,我說只有採用直接言詞原則,所有人證都到庭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才能發現案件事實,如果證人不出庭,庭審時就只能對警方製作的書面證言進行質證,可我們憑甚麼相信警方的筆錄呢?如果警方可信,豈不是連檢察院和法院都沒有存在必要了?更何況,根據辯護人調查瞭解的情況,本案的偵查機關詢問證人、訊問被告人時,通常只選擇對被告不利的言詞做筆錄,很多證人證言明顯與現場視頻不符,因此我們強烈要求本案全部控方證人出庭作證。另外,五位和許志永共同推動教育平權運動的學生家長也強烈要求出庭為許志永作證,他們都是最瞭解教育平權運動來龍去脈,最熟悉許志永在其中所起作用的,申請法院通知他們出庭。但對我們的這些合理要求,審判長的答覆都是我無權答覆你。

因為辯方的所有要求一概得不到滿足,在一審庭審時,不論是許志永還是辯護人,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護階段都全程保持了沉默,因為既然瞭解本案真相的人都被一審法院阻止在法庭之外,法庭只是根據警方事先製作的證據進行審理,本案的判決結果又有甚麼真相可言?

一審於2014年1月26日判決後,許志永本人於2014年2月3日在市第三看守所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於2月10日二審立案。2月24日,二審承辦法官告訴本人:這個案件你也知道,二審可能開庭也可能書面審,現在還沒有定,甚麼時候定了我們會通知你。儘管我當天就提出了開庭審理的要求,陳述了理由並作了筆錄,另一位辯護人劉書慶律師也提交了開庭審理的書面申請,但是,二審法院經過近兩個月的研究,仍於4月2日通知本人:經合議庭合議,本案不開庭審理,希望你在4月8日前書面提交辯護詞。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3條的規定,二審選擇書面審,表明其認為被告人、辯護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所提異議,尚未達到影響定罪和量刑的程度,面對一審中觸目驚心的程序違法,二審法院能做到無動於衷,連開庭審理都懶得組織,還能指望他會做出正確的裁判嗎?

*六、政治問題法律解決,用刑事手段打壓新公民運動將注定事與願違*

新公民案遭受打壓,其根本原因就是當局對公民街頭政治活動深深的恐懼,在和許志永的對話中,警方就毫不掩飾地指責:你對現在的制度不滿所以你站出來高呼吶喊,採取的方式就是呼籲眾人上街示威,這種組織方式很明確就是街頭政治,也叫顏色革命,這完全符合你在文章裡的論述,「公民運動是一場政治運動」。

警方在以他們想像中可能出現的危害後果給許志永博士定罪的同時,又在訊問中流露出他們對公民公開表達政見既蔑視又恐懼且不解的複雜心態:

「國家有相關的信訪部門可以讓人民群眾反映問題,你們為甚麼還要上街打橫幅?你這些很多的想法在現在的中國能否推行?你如果有正當的訴求,可以通過正規途徑,合理合法地向國家反映,那才是真正地愛黨愛國的行為」。

「為何你們在聚會中討論對國家現狀的不滿?一味地批判國家現狀,對國家進步有好處嗎?一個人都有優點缺點,一個政權也是這樣,政府也有這樣那樣的缺點。但是你們為甚麼老是盯住缺點不放?從來看不到主流的東西。我覺得你們這是居心不良」。

「是國家養育了你,維護國家穩定是每名公民應盡的義務,如果你繼續這種危險的想法,劉老師就是你們的下場」?

接下來,警方進一步表現出許志永等人呼籲教育平權、財產公示就是給政府添亂的觀點,而對這些問題,新公民案諸君子回答的也很乾脆,如:對預審的「你為甚麼不通過正常的程序反腐」?袁冬答:我也通過正常的手續,我曾經給胡錦濤和當時的九常委寫過信,內容就是反腐的事情,但是沒有回音,我就認為共產黨沒拿我們老百姓當回事,不聽老百姓的呼聲,所以我們就必須通過自己的方式來表達訴求。警方問:你認為共產黨是否給老百姓反映腐敗問題的機會和平台?答:我感覺老百姓和執政者有一無法逾越的鐵幕,中間無法溝通,所以我們必須通過上街來反應老百姓的呼聲,從而執政者聽到我們的聲音,我認為必須有結社的自由,大家從分子組合至一起從而壯大起來,讓政府從裝聾作啞的狀態改變,最終必須承認老百姓的存在,改變腐敗現象。

在李蔚的筆錄中,有一段:警察問:國家現在有自己的反腐體系和部門,你們為甚麼還要提出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答:我們認為國家的反腐體制從現在的實際情況看不夠有效,腐敗現象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已經損害了很多普通民眾的利益,所以我們就提出要建立一個新的反腐體系。我們也是借鑒國外的反腐經驗和做法。問:你們推出讓普通民眾參與反腐並建立一個新的反腐體系,這種做法容易讓別有用心的人利用會產生負面的影響,會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這一點你考慮過嗎?答:這之前考慮過我們推出的官員財產公示活動會對社會產生動盪和影響,但我相信國家會通過它的權力去加以控制,並通過相應的計劃安排、表明態度減少這種動盪產生的負面影響。

對趙常青,警方質問:你反映問題沒有錯,但要通過甚麼方式來反映問題,通過你的極端方式就能解決嗎?通過你個人和一部份人組織論壇和打橫幅等方式就能解決嗎?

我們的黨及相關部門對反腐敗等一系列問題需要處理的問題一刻都沒有停止,你憑甚麼就過早地下結論說執政黨和相關部門對腐敗問題處理不力?

你們總說要反腐敗、要求高官財產公示等話題,是別有用心地炒作這個話題,還是要達到甚麼樣的目的?

你們這種方式不惜冒著違法的風險,是在跟法律挑戰嗎?

任何一個人的活動都是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進行的,你們的上街打橫幅、演講集會等行為,在沒有被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就是違法的,這怎麼能叫做是正義行為呢?

你們是否懷疑這205名高官都是腐敗的?

你們懷疑的依據是甚麼?

這種依據能站住腳嗎?你能公示自己的財產嗎?

對這些弱智的問題,誰能替趙常青回答?但對警方的另外一個問題:「你們之前的公共場所打橫幅、發放宣傳單、發放公民標識、在教育部門前靜坐等,而且都沒有經過申請和批准,如果這些事鬧大了並引起社會動盪,這怎麼辦?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趙常青還是很認真地回答:如果示威的規模擴大化,引起整個社會的關注,這個責任首先應該由國家相關職能部門來承擔,比如說教育部,而要解決這個問題,應該是執政黨認真聽取集會人群代表的意見和建議,並通過政治協商和社會協商的方式來妥善解決相關問題,從而恢復社會秩序。

對袁冬,警方問:你考慮到「公民」上街呼籲是否會造成國家動盪?袁冬回答:我們上街呼籲官員公示財產和國籍,只要政府、官員按部就班的公開了,就不會引起國家的動盪了,拒不公開就會造成國家動盪。

孫含會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我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羈押一天就是一天對我的迫害。你們的領導非要大家去掘地三尺,硬要挖出金子來,愚蠢得很。他們想向上面獻上鮮花,但沒準獻給XXX的就是一泡狗屎。

警方威脅道:孫含會,你的思想太極端了,看問題太片面了,這樣不好。你親屬也勸過你,他們也看到你做的事情不對,被自由、公義、愛的假象迷惑了,陷得太深了。你應該醒醒了,應該為自己的前途和家人想一想。

孫含會答:XXX清楚地看到了腐敗愈演愈烈,所以才提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我們做的事就是幫助XXX做這件事。現在我覺得XXX說的這句話是假的。

預審最後只好感慨:孫含會,你執迷不悟,你被你們的小的公民圈子毒害得太深了!

不難看出,警方打擊新公民運動的理由和邏輯,根本無法獲得涉案人的認可,而刑法的特殊預防作用,又恰恰是以犯罪人的真心悔罪為條件的。我們的體製麵對複雜的社會問題拿不出解決問題的正確思路,卻一味地迷信刑法的威懾作用,如此則除了培養更多的敵對者,又有何益?

在警方與丁家喜的對話中,最能反映出面對新公民運動,體製麵臨的道德困境和法律困境,現摘錄一段:

問:許志永希望以何種形式建設公民社會?如果建設了公民社會,現行的社會主義社會怎麼辦?

答:這不是我操心的問題.

問:為何你們在聚會中討論對國家現狀的不滿?

答:公民言論自由,我們討論甚麼還不行嗎?

問:一味地批判國家現狀,對國家進步有好處嗎?某些組織的行為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看似普通的尋釁滋事或非法聚集行為,卻有著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你認同這一觀點嗎?你要為自己找出路,不要一條路走到黑,害人害己。

答:政府要為自己找出路才是真的。

問:你如果有正當的訴求,可以通過正規途徑,合理合法地向國家反映,那才是真正地愛黨愛國的行為。

答:愛黨是共產黨員幹的事,我不是黨員,愛國就行了。

問:我國在黨的領導下,一直在不斷進步當中,就拿你們所關注的自由、民主問題來說,如果在文革時期,你們公民組織會有如此言行嗎?

答:很多人都迷戀那個時代,薄熙來就想把國家弄回到那個時代去,你們看他最後怎麼樣了?我認為XXX現在想做毛澤東第二呢。

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訊問到這個份上,誰還能指望刑法能夠發揮教育作用?能實現防止被告人再犯的功能?

而刑法困境的根本原因在在於,在我們這個國家,公民行使憲法權利的渠道被堵塞了,以新公民運動中的財產公示活動為例,孫含會、許志永等人發動官員財產公示網上簽名和街頭宣傳活動的目的,無非是推動人大的財產公示立法,但這麼單純的公民表達政見的活動,在我們這個國家卻是國家仇視和禁止的,先是推動官員財產公示的網上徵集簽名活動因被大量刪帖無法進行,後是公民們組織的街頭宣傳活動被警方粗暴制止。警方所謂的「你們宣傳反腐敗沒錯,但為甚麼不通過正常的途徑提出來」?在此就試舉一例:孫含會委託馬新立、李煥君、李茂林、羅麗君、楊雙軍於2013年3月11日去全國人大信訪局遞交官員財產公示公民建議書,但信訪局說他們不管這事,不肯接。2013年3月13日上午,馬新立和李茂林、李茂林的妻子羅麗君、楊雙軍、李煥君一起到人民大會堂南門,想給人大常委會遞交關於「中央委員率先公開財產」的人民建議書,一共7033人在網上簽名,結果不但沒有人接,後來還遇見一個執勤的警察,警察馬上將幾個人送到了天安門分局,天安門分局把他們的建議書給沒收了,讓幾人在所裡呆了一天也沒飯吃,後來馬新立和楊雙軍被各自戶籍派出所接走了,李煥君則因是上訪戶被送到南三環邊上的一個賓館關了幾天,李茂林夫婦被山西的接訪人員關到豐台區長峰賓館十幾天。對這起事件,丁家喜的提請批准逮捕書中用的是「3月13日,馬新立與部份訪民在兩會期間欲向人大代表遞交該建議書時被民警查獲」。僅此一例已經足夠,中國目前到底有沒有公民合法表達政治訴求的權利和渠道!

但是,現在畢竟不是那個全民都匍匐在政治強權下唯唯諾諾的時代了,面對眾多的體制不公平、政策不公平,怎麼能指望被剝奪了國民待遇的人們全都對赤裸裸的不公正熟視無睹呢?以北京市的教育公平為例,目前在北京的2000萬常住人口中,非戶籍人員已經佔到近800萬。據來自北京教委的信息,2012年的北京,義務階段就讀的隨遷子女達到41.9萬人,占學生總數的40.9%。繼續維持現在的教育政策,則這些佔在校學生人數近一半的孩子,在完成初中學業後就要回到他們的老家讀書,這其中很大比例的孩子都是在北京出生長大,一口京腔,他們也自認為是北京人,在面臨高考時卻必須回到他們所不熟悉的環境中,告訴他們這才是你的家,如此則怎能指望他們將來認同這個體制,怎麼保證他們未來不成為反體制的中堅力量?

事實上,北京罪惡的教育制度,其受害者絕不僅僅是非京籍學生和家長,我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重點非重點之分和擇校制度的存在,折磨著的是全體北京市民,卻肥了市區兩級領導和教育部門的少數權貴,包括體制內的普通公務員在內,有幾個北京家長沒有受過擇校制度的折磨,有幾個人沒為孩子上學受過難以忍受的屈辱?在北京為甚麼還要維持這種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平均配置教育資源的承諾在北京還要等多久才能兌現,如何兌現?對這些關係到全體市民切身利益的事情,市民們有發言權沒有?他們有改變這一制度的正常渠道沒有?

北京之外,以最近廣東茂名的PX項目為例,現在看,警方的大棒政策是暫時把民眾的反對打壓下去了,但是,只要我們的官員在重大決策中沒有協商式民主的觀念和習慣,只要繼續沿用現在的一套黑箱操作和長官決定模式,類似的甚至更大規模的反抗,仍會不可避免地在全國各地上演。我們的市政官員們就不能在立項之初就廣泛徵求市民意見,把新項目的安全性通過聽證會的方式讓關心的市民不受限制地瞭解,並承諾吸收市民監督項目的安全運行?地方官員就不能承諾把新項目帶來的財政收入用於解決大部份市民普遍關切的問題,比如,用於改善義務階段普通學校的教育質量,並承諾以家長們看得見的方式拉平各個學校的教育質量差距,以此來換取市民的支持?

對這些疑問,本人認為,只要沒有來自民間的持續壓力,官僚集團既沒無壓力也無動力解決這些關係民生的重大難題,因為一旦制度透明平等了,他們的尋租利益何在,他們高高在上的官老爺氣派又何在?

但是,只要這個社會沒有公民合法表達政治意見的空間,就別指望單憑執政黨的推動能夠深化改革,並最終消除各種劇烈矛盾衝突生產的制度根源。由於言論自由受到鉗制,民眾被壓抑的不滿日益積累,總會有大爆發的一天。正如許博士回擊警方指責時所言:顏色革命不可能由任何人組織起來的,他一定是在所有人預料之外爆發的,把我倡導的新公民運動上升到顏色革命的想法實在是很深的誤解。新公民運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是一個社會改良的過程,因為公民意識公民文化的變革本身就需要一個很漫長的過程。而且我一直主張公民要實實在在做事,從身邊做起,從小事做起,幫助最需要幫助的人,推動具體制度和公共政策的點滴進步,這和突髮式的顏色革命是完全不同的理念和行為模式。某種程度上說新公民運動反而能避免顏色革命,如果社會不公不義得不到解決,改良沒有空間,那樣才會爆發顏色革命。

而這,又恰恰證明了許志永倡導的新公民運動的可貴,面對社會上觸目驚心的黑暗和不平等,作為一介布衣,他不哀怨,不等待,不空談,而是用具體的行動去推動制度變革,並聯合公民社會的力量和體制內開明派向既得利益者施壓。作為名校博士,盡管他完全有條件在現在體制下進入既得利益者的行列,但十年來,他一直選擇和這個國家最弱勢的人們在一起。無論是2003年推動收容遣送制度的廢除,還是以後的歲月裡對黑監獄的揭露,對三聚氰胺奶粉受害兒童的救助,對北京街頭訪民的幫助,對新移民子女異地高考權利的呼籲,對官員財產公示立法的執著,他都是以自己的方式在時代畫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長年累月的挫折和打壓,都不能阻攔他作為一個公民,而不是臣民,高傲地站立!如今,當局對許志永的審判和判刑,同樣非但不能摧毀他的道德形象,恰恰相反,體制是賠上國家司法的信譽,為他和他倡導的新公民運動,樹立了一座永恆的豐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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