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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隆勞退金 苗縣府允諾提供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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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7月25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文敏台灣苗栗報導)苗栗華隆公司未依規定按月提撥勞退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針對該退休員工要求領取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25日上午苗縣府召開記者會說明;苗縣府參議陳錦俊表示,該公司與退休職員工的法律關係,已屬民事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縣府將視情況提供必要法律上的協助。

華隆公司自民國86年起受東南亞金融風暴影響陷入財務困境,無力一次支付大筆退休金,並於89年依據華隆公司與勞工協議,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採分期付款支付本金予退休人員,給付方式依退休順序依序領取分期退休本金。

因91年至93年大量退休人潮達2,114人,苗縣府於94年5月26日通知華隆公司應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且依規定提撥。因此該公司同意將該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由原本百分之五提高為百分之十二。

華隆公司自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因未按月提撥,苗縣府依法催繳,94年至100年間共稽催八次,總計華隆公司存入新台幣2億4765萬3630元於台灣銀行信託部退休準備金專戶,分別用以支付自89年起退休人員之退休金(總計3060人次)。

前勞社處處長(現為縣府參議)陳錦俊指出,該件華隆公司未能足額提撥勞工領取退休準備金案,雖非在縣長劉政鴻任內發生,但縣府關注勞工權益,特別指示並建議修正勞基法第28條,以保障勞工優先受償順位,目前草案正於行政院院會審議中。

華隆公司未依規定按月提撥勞退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的情形,苗縣府分別於100年12月15日、101年9月21日、102年10月30日依法裁處在案。

陳錦俊表示,該件尚未給付華隆退休員工之退休款項,均已由當事人向法院聲請,並獲得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在案,但公司後續無力給付,且未履行協議,僅支付退休(職)員工該款項的利息,該公司與退休職員工的法律關係,已屬民事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縣府將視情況提供必要法律上的協助。

(責任編輯:陳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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