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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認罪繳2億元 趙藤雄獲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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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台北25日電)遠雄集團創辦人趙藤雄今天遭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林口A7、八德合宜宅及新竹眷改等3案有罪,審酌他已認罪,判決應執行2年徒刑,併科罰金140萬元,緩刑5年,須繳公庫2億元確定。

台北地方法院今年3月審結八德合宜住宅弊案等案,依貪污等罪判處桃園縣前副縣長葉世文19年、趙藤雄4年6月、前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魏春雄4年與學者蔡仁惠6月徒刑,葉世文密友陳麗玲無罪。

檢方及趙藤雄、葉世文等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院受理並於5月開庭審理,一度訂18日宣判,但葉世文聲請繳交犯罪所得及趙藤雄、魏春雄突然遞狀表明,不但對八德、林口A7合宅宜案認罪,連一審獲判無罪的新竹眷改案,也認罪;高院再開庭,14日辯結,今天宣判。

趙藤雄等5名被告今天均未到庭聆判,高院合議庭宣判指出,趙藤雄主文部分,(林口A7)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45萬元,褫奪公權2年;(八德合宜宅)又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45萬元,褫奪公權2年;(新竹眷改)又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賄賂,處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50萬元。

合議庭說,趙藤雄應執行2年徒刑,併科罰金140萬元,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須向公庫繳交2億元,不得上訴而確定。

此外,同案被告葉世文則被認定林口A7、八德合宜宅、新竹眷改及財產來源不明等4案均有罪,遭判應執行21年徒刑,併科罰金1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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