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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將徵收寵物之「寵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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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3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尊重生命、愛護動物、提升動物福利,推動執行動物保護政策;將徵收寵物之「寵物稅」,藉由課稅喚醒飼主責任,進而有效降低流浪犬貓的滋生。

桃園動保處指出:部分歐洲先進國家如德國、瑞士、荷蘭,已行之有年,桃市各類陳情信件也常有民眾建議仿照國外制定相關政策,但因應目前臺灣民情道德素養、法規授權、人文環境等背景,許多部分仍待討論須俟全國凝聚共識才可能真正實施。

動物保護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依據本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辦理,同條第5項規定:「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市過去迄今與其他縣市一樣,傾注國民納稅資源在於流浪動物的處理,基於動物保護法104年2月4日修法通過「零安樂死」政策,動物進入園區衍生飼料、醫療、人力資源等直間接成本均由年度預算處理,基於飼主責任源頭管理這是不公平的,為此,將訂定桃市「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收費標準」。

動物保護防疫處表示,執行桃市「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收費標準」,相對負面影響為不想或無能力負擔、任意或故意遺棄犬貓事件將增加,徒耗社會成本負擔,雖動物保護法本次修法提高了行政罰鍰額度(違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將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但尚需全體市民作義務動物保護員,發現非法棄養犬貓,請將相關影音資訊向本處或警政單位(派出所)報案舉發,以俾杜絕及懲治棄養之飼主。

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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