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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将征收宠物之“宠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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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3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桃园尊重生命、爱护动物、提升动物福利,推动执行动物保护政策;将征收宠物之“宠物税”,藉由课税唤醒饲主责任,进而有效降低流浪犬猫的滋生。

桃园动保处指出:部分欧洲先进国家如德国、瑞士、荷兰,已行之有年,桃市各类陈情信件也常有民众建议仿照国外制定相关政策,但因应目前台湾民情道德素养、法规授权、人文环境等背景,许多部分仍待讨论须俟全国凝聚共识才可能真正实施。

动物保护法第14条第1项第2款规定:“二、饲主不拟继续饲养之动物。”依据本条第1项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依据直辖市、县(市)之人口、游荡犬猫数量,于各该直辖市、县(市)规划设置动物收容处所,或委托民间机构、团体设置动物收容处所或指定场所,收容及处理下列动物”办理,同条第5项规定:“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提供服务时,得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定之。”本市过去迄今与其他县市一样,倾注国民纳税资源在于流浪动物的处理,基于动物保护法104年2月4日修法通过“零安乐死”政策,动物进入园区衍生饲料、医疗、人力资源等直间接成本均由年度预算处理,基于饲主责任源头管理这是不公平的,为此,将订定桃市“不拟继续饲养之犬猫收费标准”。

动物保护防疫处表示,执行桃市“不拟继续饲养之犬猫收费标准”,相对负面影响为不想或无能力负担、任意或故意遗弃犬猫事件将增加,徒耗社会成本负担,虽动物保护法本次修法提高了行政罚锾额度(违法第5条第3项规定:“饲主饲养之动物,除得交送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收容处理外,不得弃养。”将依同法第29条第1项第1款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但尚需全体市民作义务动物保护员,发现非法弃养犬猫,请将相关影音资讯向本处或警政单位(派出所)报案举发,以俾杜绝及惩治弃养之饲主。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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